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包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市监察局,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加快推进个由公务卡改革的意见》(包财〔2013〕18号);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包财库〔2018〕861号);包头市纪委监委、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包财〔2019〕51号),《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市本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现结合我院有关财务制度,依据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包财库〔2012〕19号)文件内容,特制定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
第二章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是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不需转账的小额公用经费支出,要求已纳入政府采购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在结算时除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主要包括印刷费、汽车燃料费和维修费、房屋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未纳入采购目录但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原则上全部使用公务卡结算。具备刷卡条件但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项目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将不予提现报账。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目录
公务卡结算目录分强制结算目录和鼓励结算目录两部分。对于强制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财务处有权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对于鼓励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各单位应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鼓励结算目录支出项目转入强制结算目录。
一、强制结算目录:以下项目,预算单位原则上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1、办公费:指预算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差旅费: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差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他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预算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实行定加油的单位除外)、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4、印刷费:指预算单位未实行转账结算的印刷支出。
5、设备购置费:指预算单位未实行转账结算的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二、鼓励结算目录: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1、水电费:指预算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2、邮电费:指预算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3、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4、房屋维修费:指预算单位未实行转账结算的房屋维修支出。
三、凡“目录”规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开支不再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程序
应遵守“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章 公务卡消费报销办法
公务消费需尽量选择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刷卡消费后,须在最终还款日前10天,将经有关领导签字后的有效的报销凭证,包括:发票、销货清单,POS机小票、刷卡消费清单(或手机支付凭证截图打印版),交财务处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实行现金结算的范围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仍可实行现金结算,但鼓励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支出;
4、医疗保险赔付、过桥过路费等日常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计划财务处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