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会计制度》及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学院承担的中央、地方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及科研专项资金。本办法不适用于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管理机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总体统筹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分期实施,收支平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资金总体建设目标及项目资金的申请计划。
(二)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资金预算调整方案及项目资金决算。
(三)根据项目需要,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负责起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经济合同。合同管理执行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五)负责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表。
第五条实施办法
(一)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评价、总结全过程负责。
(二)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资金设备采购过程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学院的整体发展和项目执行的关系,并进行预算的审核、经费支出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等整体统筹管理工作。
1、参与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汇总、审定。
2、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3、运用项目预算管理等有效手段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及时向项目组和学院领导汇报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4、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项目任务书规定,审核专项资金有关票据使用及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5、按时编制专项资金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四)教育质量监督处(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全程监督。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计划财务处根据已审核的年度项目预算,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为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学院对各项目预算资金按照建设项目和学院实际统筹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兼顾全局。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立项、预算资金核定等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进行项目资金控制。各项目单位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项目按批准的计划建设完毕后如有资金结余,一律由学院统筹安排。经学院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预算必须及时启动,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报告,由学院召开会议研究并调整年度项目建设预算。如项目单位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项目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延误建设进程,致使财政专项资金收回,将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管理程序报相应主管部门和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费用支出标准执行学院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项目任务书中若有新建、改建、扩建院内实验实训基地等基本建设内容的,建设资金管理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中的设备采购资金支付执行《采购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有关的差旅费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其他支出使用规定:
1.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
2.不属于项目建设的办公经费、教学经费、工资奖金、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使用项目资金。
3.未经批准的超出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不能开支。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经费支出报销审批制度》。
第五章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需将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八条学院在上报决算时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学院各类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
第二十一条学院将组织专门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入效益进行审计分析及绩效评价。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暂停其后续资金使用。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支付计划,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经费支付,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