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更好的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根据教育部(2017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对未涉及的内容按教育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的职责分工,相关系部可根据教育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办法。
第四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第五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与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内蒙古教育厅、包头市国家安全局、包头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管辖区派出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院各接收留学生的系部是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系部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接收留学生的各系部应确定一名系部领导主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辅导员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学院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安全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自2021年起,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院本专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院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九条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并获得外国国籍后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院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应满足本通知第八项要求。
第十条学院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国籍身份和报考资格,对于国籍身份存疑的,应主动向当地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申请人的国籍身份情况。
第十一条学院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全日制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访问学者、交换生等。
第十二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各类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各系部及教务处应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每年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会同教务处、相关系部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征求各接收系部意见后报学院确定。
第十四条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及专业复试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牵头会同有关系部及教务处确定。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原则,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学籍注册、档案管理、毕业证发放以及登录教育部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学历认证。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由相关系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各系部应当根据教务处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非学历留学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相关系部制定进修计划。
第十七条各系部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原则上在学院内进行。
第四章内部管理和社会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各系部接收留学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学院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系部应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条学院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学院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在学院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系部和安全管理处共同处理;在学院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系部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同时报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发生重大事件各系部应及时报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并协同包头市外事、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相关系部派专职辅导员进行配合。留学生应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所有来我院长期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二十五条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各班级专职辅导员统一带领学生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入学或学习期间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劝其休学或退学并依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处理,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投保。投保由相关系部负责,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院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院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章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每人每年可获得1000---3000元人民币;学生每人每月补助伙食费800元人民币(假期除外),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费。由系部申报,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审批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