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职工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已不再担任职务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按在职干部管理;已办理退休手续不满1年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三条学院干部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对于符合以下特殊情形的按程序可予受理:
1.本人直系亲属病重病危需探望或去世需处理后事的;
2.本人配偶或子女在我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子女在国(境)外入学、毕业、结婚需探望或产子需陪护的;
3.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确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4.确因病需到国(境)外就医的(需要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赴外就医的诊断建议);
5.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旅游的;
6.经综合研判符合受理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被有关机关核查和立案调查的;
4.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的;
5.出国(境)证照未按要求及时上交统一管理的;
6.没有审批手续申请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
7.同时办理多种证照及签注的;
8.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须向组织人事处报送以下材料:
1.因私出国(境)个人书面申请(原件,须本人亲笔签字)。书面申请需明确出国(境)停留时间(出国(境)时间和入国(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目的地、原因等,并须注明“费用自理,与单位公务无关”;
2.《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外出,由所在部门、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外出,除以上审核程序外,还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字。退(离)休干部职工由学院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审批;
3.邀请函或通知书(原件和翻译件)、直系亲属学籍证明或工作(居住)证明(复印件和翻译件)等材料;
4.申请自费出国(境)旅游的,需提供与旅游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件,如系自由行需签署承诺书;
5.退(离)休干部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所需呈报材料同上,特殊情况可酌情审批。
第四章证照管理
第六条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全校在编在岗干部职工、退(离)休1年内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
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干部,其因私出国(境)证照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首次、换发、补发等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按程序审批办理完成后7日内须将证照交回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经批准完成出国(境)活动后归国的干部职工,在归国后7日内将证照交回组织人事处集中管理。对无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期限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予以诫勉并收回证照。
第九条在国(境)外丢失因私出国(境)证照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归国后7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照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照作废回执或证明,送交组织人事处统一报备。
第十条组织人事处对人事关系发生变动的干部职工,按照出国(境)证照管理权限,及时完成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借领因私出国(境)证照须认真填写《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使用备案表》(附表2),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方可领取;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还需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坚持“一出一批,一审一领”,即申请出国(境)一次、审批一次,不得审批一次、多次出行;已办理出国(境)证件,也必须是审批一次,领取一次。
第十三条需要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或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事宜的干部职工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所有材料经由纪委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按流程交组织人事处审核,然后由组织人事处相关人员统一报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一般每周五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一般每年不超过2次。在职干部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批准,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经学院批准公派和个人外出学习培训的干部职工,依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对涉及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或敏感岗位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的,在审批和备案时从严把握。
第六章相关纪律
第十六条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在确定出国(境)日期的7日前,按照《中共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请销假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回国后7日内履行销假手续,并交回出国(境)证照。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其他人员,应在确定出国(境)日期7日前,向所在部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各部门需第一时间向学院纪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干部职工,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从事公务活动;不得变更行程绕道赴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党委将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外出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审批手续的、逾期未归的、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行程的,非隐蔽战线工作人员持化名证照的、公费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对谎报行程、弄虚作假等申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对干部职工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不归)的、叛逃的,要认真核实情况,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对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一经发现立即调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国(境)管理审批工作;学院党委、纪委办公室对因私出国(境)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干部职工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在编在岗干部职工要在办理完辞职手续一年后、退(离)休的干部职工要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另外,申请办理出国(境)定居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须由学院党委提出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审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还需先征得市委统战部同意。涉密人员还要在规定的销秘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院院聘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使用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