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4-13
  • 来源:
  • 点击:[]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创新活动,提高学生知识产权意识,促进大学生专利成果不断涌现,更好地保护学院知识产权,提升学院科学技术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生专利受理

第一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采用常年受理的方式接收学生专利的申报。

第二条学生专利受理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三条学院受理的学生专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利权人为“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专利第一发明人/设计人为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生专利申报

第四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教务处、所在系部负责学生专利申报的有关工作,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核准。

第五条学生申报专利应由专利第一发明人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同意并备案后,提交至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专利申请阶段和授权阶段的各项基本费用,包括申请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和代理费、申请优先权、复审、加快审查等其他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学生申报同一专利的发明人顺序以第一次填写的《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专利申请审批表》为准。如需修改发明人顺序,由第一发明人提出申请,全体发明人签字,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同意,报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审批。

第三章学生专利授权奖励

第八条学生申请的专利授权后学院给予“专利授权学分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专利类别

学分奖励标准

发明专利

10学分

实用新型

5学分

外观设计

3学分

第九条每年年终科技与对外合作处通过备案登记的专利库汇总学生专利数据,统计学生专利授权情况并发放授权学分奖励。授权专利以当年数据统计日前获得专利证书为准,授权奖励学分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报教务处负责落实。

第四章学生专利成果认定

第十条将学生专利工作情况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将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量、授权量作为各系部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不属于受理范围;

3.不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专利申报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必将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申请费用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学院已垫付的费用将全部追回。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申请的专利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自202071日起施行。

上一条: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职工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下一条: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施细则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