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全院教职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院科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学院的学术地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在岗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且署名为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地区识别码为Bao Tou 014035)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可申请本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成果形式包括科研项目与应用性科研成果、技术服务社会,艺术作品以及学院认定的其它成果。
第四条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是在奖励年度内学院在岗人员(含院聘人员)获得的科技及其它成果。
第五条凡成果归属权和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等有争议的不得申请本奖励。
第三章 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六条科研成果奖(以各级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为准,不含各类协会、学会获奖,不含各类比赛、竞赛获奖)。
(一)由我院作为完成单位报奖,获教育部或其他部委、自治区科技成果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教育部或其他部委、自治区政府社科成果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
(二)由我院作为完成单位报奖,获市、厅级自然科技成果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社科成果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七条应用性科研成果奖。应用性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并产生效益后,按实际到我院财务账户的50%给予奖励(仅限:知识产权为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成果,以个人名义的成果不在奖励范畴)。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八条科研成果奖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者需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并持有关申报材料和有效原件(包括成果原件、转载证明、获奖证书、项目计划任务书、横向项目合同书、学院计划财务处证明等)经系部审核并推荐,统一汇总并于每年3月1日到3月31日之间报送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受理的科研成果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成果。
第九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对、审查、登记并签署意见后,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对审批后拟奖励的项目在全院公示5天,对有异议者须出示有关书面的可查询的佐证材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复议后仲裁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成果奖励按成果当年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凡涉及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和级别认定有异议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仲裁决定,在异议消除前暂不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列出项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后,比照相应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同一成果同时获得多级或多项奖励的,按奖金最高级核定,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申报科研奖励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五年内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成果奖励、参与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成果奖励,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获得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须按年度在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登记、备案,不按要求进行年度成果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得申报本奖励。
第十八条团队成果获奖,只奖励负责人或成果的第一人,建议奖金根据团队成员的贡献大小自行分配,所获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人承担。
第十九条本奖励办法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