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益,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学院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需纳入学院年度科研管理计划,其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是指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科技、教育、人事等主管部门批准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院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其来源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的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合同,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企事业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协作研究项目以及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院相关办法,以转到学院账户经费为基数,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三)院内科研基金:院内科研基金是指学院为促进本院科研发展所设立项目投入的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比例
第四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等公共开支、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
管理费是指从校外各立项科研项目经费中按5%提取的经费,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支配。
第七条所有校外科研经费报销比例均为95%,经费报销原则上按“项目任务计划书或合同”中经费使用计划报销。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第八条学院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对科研经费实行监督和管理,保障经费专款用于科研工作。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学院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九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且合同签订生效后,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经费必须存入学校计划财务处银行账户;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核准,专款专用,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方便使用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科研经费首次使用时,应将《立项通知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交计划财务处备案,方能办理正常的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资金预算需要调剂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调剂金额在15%以内的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处长审批,调剂金额在30%以内的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项目资金预算仅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自治区教育厅科研项目,由学院资助的经费,50%原则上须用于与本课题相关的调研和科研会议或与项目主持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支出。
第十三条对不按科研项目计划使用科研经费,不按规定履行检查报告制度的项目主持人,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有权暂停其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价格超过1000元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院,并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项目完成后交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组成员可优先使用,学院根据需要有权进行调拨。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期内,因项目工作需要发生成员变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审核后生效。项目组成员的变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项目负责人退休或调走时,应先向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办理科研物品移交手续,并妥善安排后续研究工作,同时报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每年年终,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与计划财务处对本年度未到期科研项目经费清理结账,对未使用完的经费,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报销审批程序
(一)因科研工作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自主支配使用。
(二)经费报销时,需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明确注明支付经费的项目名称和用途。
(三)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登记,处长审批签字。
(四)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事宜,应先经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登记、验收和签字后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五)计划财务处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附 则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审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