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科研项目的科学化管理,促进我院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项目质量的提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立项或承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立项、过程督导、结题验收等。
第三条为提升我院科学研究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特设立“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基金将根据每年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投入相应的经费,列入学院专项经费预算编制。
第四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是我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项目管理中,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主要负责:
(一)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检查评审、过程督导和结题验收等;
(二)协调我院立项与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条件保障和资源调配;
(三)发布科研项目信息,注重科研项目宣传,整理汇总科研成果;
(四)根据我院各项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我院为主管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指南;
(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罚决定;
(六)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报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主管单位的具体申报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和主研人员必须实质性地负责、组织和承担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一)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背社会道德、科学道德的;
(二)不遵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
(三)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七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项目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科研项目申报必须经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审核或备案。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首先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初审,再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后,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统一上报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凡未通过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申报、备案而自行申报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各部门接到外部课题时,需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统一按程序报领导审定,否则概不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畴。
第九条科研项目申报的流程为:
(一)外部课题: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各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教师申报,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报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公示申报人,并按上级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其他部门接到的课题通知须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初审后组织全院符合要求的教师申报。
(二)院级课题:每年1月组织全院教师申报校级课题选题,选题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每年3月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发布院级课题申报通知,各部门组织教工积极申报,择优推荐。院级课题分:一般课题,每年立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项,项目研究周期为1-2年,立项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立项当年12月进行中期检查,结项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进行(结题论文可以公开发表,也可以在我校校刊上发表),合格者资助金额为1500元/项;专项课题,每个专项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由相关部门提出课题指南。
第十条凡申报有数量限制的科研项目,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按项目要求进行评审,择优申报。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须进行保密资格审查;需要参加投标的项目,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于申报及评审材料,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做好保密工作,不予保留和退还。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含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投标评审书、立项协议等),并将复印件提交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存档,该项目正式纳入我院项目管理范畴。
(二)负责组织项目组人员严格按项目合同开展研究工作,保证按时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三)按要求向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报送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结题材料和项目完成后的有关档案材料;
(四)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实行重要事项变更报批制度,有下列情况者,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报送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1.项目负责人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或工作调动的;
3.变更项目参加人员或改变最终成果形式,须在项目中期检查前提出申请;
4.项目延期须在项目预定结束日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5.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应撤销或提请项目主管部门撤销其项目:
(一)项目立项批准后3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未进行开题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的;
(四)逾期未按时结题且未提交延期申请的;
(五)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或有严重问题的;
(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七)项目成果两次鉴定未获通过的;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九)有其它应撤销项目情形的。
第十三条对撤销的项目,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将追回科研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立项协议等)进行结题或验收。
(一)项目验收专家组对结题项目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对于“需要复议”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提出复议申请,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在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三)对于“验收未通过”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之内,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在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对其进行二次验收。
(四)经二次验收仍未获通过的科研项目,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将追回该项目拨款和配套资金,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凡已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项目结题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的全套材料提交一份至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归档。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推广与奖励
第十七条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不宜公开的除外),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将采取积极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广。
第十八条我院各级各类科研奖励按照《科研与技术服务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