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一)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
(一)由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企业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
(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社科规划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
(一)自治区社科联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十三五”规划项目,无经费支持),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科技与信息化处,有经费),以及其他(省)厅(科技厅除外)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包头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社科规划项目。
四、院级项目
学院设立的科研项目。
包头市委、办、局设立的项目及除一、二、三规定以外的项目(此类项目不受专业限制,每人每年最多只能主持一项、参与一项,或参与两项)。
五、其它
(一)各级各类重大、重点项目,按相应级别的上一级别认定(院级除外)。
(二)各级各类项目的二级项目或子项目,若有经费拨入我院帐户,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认定;无经费拨入我院帐户,按相应级别的下两级别认定。
(三)各级各类自筹资金项目(含子项目),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认定(内蒙古教育厅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除外)。
(四)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我院作为协作单位参加(有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且我院是项目承担单位之一),我院教师为项目组成员,且有经费拨入我院帐户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按相应级别认定。
(五)各级各类项目参加人有效范围是:
国家级:前九位(含主持人,下同);省部级:前七位;市、厅级:前五位;院级:前三位。
(六)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且有经费拨入我院帐户的都视为横向项目。
(七)未列入上述的项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研究确定。
(八)本办法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