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3-11
  • 来源: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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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委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委班子和成员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重要途径。学院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以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学院党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理论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指定领学或主讲人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指导完善学习制度等。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派一名党委班子成员代行职责。

学院党委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是党委理论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级理论学习直接责任人。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负责人担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参照上述要求配备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的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选请讲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进行学习考勤和记录、撰写情况报告、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六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成员和学习秘书名单需报上一级宣传部备案。成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第三章学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自治区、包头市重大决策部署及学院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弘扬内蒙古精神有关内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学习主要形式:

(一)集体学习。以专题研讨、专家辅导、领学宣讲、封闭学习等形式为主。专题研讨将提前明确学习主题,安排学习范围,中心组成员撰写书面发言提纲,以学院领导领学、处级干部主讲、校内专家精讲等形式进行讨论和交流;针对最新理论成果、社会热点问题等,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解读。

(二)个人自学。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确定个人自学计划和内容,明确学习重点,认真学习必要书目,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理论水平。

(三)专题调研。坚持学思研贯通,将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师生、深入一线,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坛、报告会、现场教学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要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理论学习安排,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备案。

第十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可以按照有利于增强学习深度和成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每次集体学习、研讨时间;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十二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要作为党委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个人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宣传统战部牵头会同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及组织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经常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进行列席巡听和督导检查等,确保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对理论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可以运用报刊、网络或者内部通报等方式,及时进行报道或通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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