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册高职高专学生,其中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1)上一学年考试课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
(2)本专业本年级考试课成绩排名前5名;
(3)本专业本年级综合测评成绩在前5%(不足1人按1人计);
(4)无补考现象;
5、在校期间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系。各系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初步人选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按时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又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1)上一学年考试课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
(2)本专业本年级综合测评成绩在前15%;
(3)无补考现象;
5、符合上述评选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系。各系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初步人选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按时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要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册高职高专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考核合格;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属子女及单亲家庭子女,且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2)家庭主要劳动力无职业;来自农村、牧区学生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有多子女同时读书的;
(3)家庭收入较低,城镇下岗职工,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低保障线的低保家庭或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持有低保证);
(4)本人残疾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近两年内,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有患重大疾病者(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所在地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扶贫旗县;或近两年内,家庭因突遇天灾人祸,致使经济条件恶化的;
(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我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系。各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初步人选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如发现用国家助学金请客等奢侈浪费行为,经举报查实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全部金额,重新评选其他学生;如发现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学校将立即停停止发放并追缴已发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受助期间中途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名额另行分配。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