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旗护卫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包头轻工职业学院国旗护卫队,是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的准军事化组织,是我院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主阵地,以护卫国旗为使命,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己任,力求展现当代大学生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为我院预备役连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国旗护卫队的任务是升(降、护)国旗、校级重大活动的升旗工作、值勤工作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并通过举行升旗仪式等爱国主义活动在校内外产生影响,通过培养高素质队员让其在同学之间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升国旗是一种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为进一步增强我院师生的国家意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规范我院升降国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国旗护卫队队员基本要求
第四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国旗、尊重国旗、护卫国旗,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国旗护卫队的制度。
第五条服从组织领导,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对待每次升、降旗工作,不可敷衍塞责。
第六条有高度责任感,认真对待所接到的任务,不以任何借口推脱,拈轻怕重。
第七条国旗护卫队成员要有严格的自律心和自戒心,随时随地不忘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有损国旗护卫队形象及荣誉的事情,日常行为,规范得体,与国旗护卫队成员身份相衬,在同学中有榜样示范作用。
第八条不迟到早退,有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参加国旗护卫队的训练、例会、班内活动等,不能参加者须提前请假。
第九条爱惜国旗护卫队的一切装备,严禁私自将制服外借于他人使用。
第十条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文化知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进取,努力学习,要有主动把自己锻炼成优秀人才的意识。
第十二条国旗护卫队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国旗法》,自觉履行升、降国旗任务,尊重、爱护国旗。
第十三条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个人修养,树立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以军人的标准要求自己,按时优质的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升、降国旗时,必须统一着装,庄重大方,动作规范。
第十五条国旗护卫队成员不得染发,戴耳环耳钉,训练时不得穿奇装异服。
第十六条国旗护卫队成员累计两次不参加国旗护卫队升、降国旗或训练任务,需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升降国旗或训练无故迟到三分钟以内,累计两次记缺勤一次,无故缺勤累计三次,给予除名。
第十八条国旗护卫队成员如需请假时,须提前向队长或班长请假(请假条须由本人送交,病假必须有医生证明)。
第十九条国旗护卫队成员间要互助友爱,团结一心,互相关心。
第三章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条国旗护卫队执行每天的升国旗任务(寒暑假和双休日,遇到恶劣天气可不举行)和在大型节日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二十一条每天早7:30开始升旗,队员7:00前必集合完毕,下午18:00(冬天17:30)降国旗,队员17:40(冬天17:10)前必须到达。
第二十二条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国旗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不允许升挂破损或不符合规格的国旗,不允许有倒挂国旗和升国旗不到位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三条如遇本月有重大活动需升旗,以本月重大活动为主。
第二十四条举行大型升国旗活动的国歌由学校统一播放。
第二十五条其它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训练制度
第二十六条国旗护卫队的日常训练分别在每周一至五早晨、晚自习、周日晚自习进行。在举行的各项训练过程中,所有队员要认真、刻苦训练,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达到要求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不准迟到早退,有事提前请假。
第二十八条训练迟到一次给予警告,无故缺勤一次迟到两次予以劝退。
第二十九条训练期间穿迷彩服,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准戴首饰,不准戴与训练无关之物。
第三十条严格遵守队列条令条例。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工作会议每两周一次、政治学习每个月一次。
第三十二条会议要求:
(一)会议应以团结、务实、高效为基本原则。
(二)国旗护卫队负责人必须提前10分钟到场,做好准备工作,拟好会议提纲并做好会议记录,以便查询。
(三)与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有事有病提前请假。
(四)会议过程中,出席人员均须集中精神,认真参与,积极讨论。会后必须认真执行会议布置的各项决议和任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五)所有会议应存有会议记录。
第五章国旗护卫队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国旗护卫队成员的考核制度是为了加强国旗护卫队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国旗护卫队队员的监督、激励和约束,同时也是作为提拔任用国旗护卫队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国旗护卫队队员的考核在一学期后的第二学期初进行。
(二)国旗护卫队队员考核主要参照平时的出勤率和工作表现。
(三)每人每学年满分为100分,每学年考核由民主测评(占80%)和班长评议(占20%)相结合的原则,民主测评由全体国旗护卫队队员打分,班长评议由班长打分;
(四)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差三个等级。
(五)对于考核优秀的国旗护卫队队员予以提拔任用且学年评优时优先考虑评选优秀国旗护卫队队员;
(六)对考核等级差的国旗护卫队队员予以开除处分;
第六章招新制度
第三十四条招新对象:我校参加军训的大一新生。
第三十五条招新方法:自愿报名,提出书面申请,国旗护卫队组织进行面试和基本军事素质考核,合格者纳入预备队员序列。
第三十六条招新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热爱祖国、爱旗护旗、学习并遵守《国旗法》;
(三)热爱学校,积极关注和支持学校建设发展;
(四)热爱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各科成绩良好;
(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秩序;
(六)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礼仪待人,日常行为,规范得体,能在同学中起榜样示范作用;
(七)能自觉维护国旗护卫队形象,积极为国旗护卫队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八)相貌端正,身体健康,男生身高175cm以上,女生身高165cm以上;
(九)能严格遵守国旗护卫队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换届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旗护卫队干部每一学年换届选举产生,由每位国旗护卫队队员投票决定,要求工作能力强、思想品德好,政治素质过硬,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第三十八条国旗护卫队干部要能关心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具有很强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
第三十九条国旗护卫队干部要组织纪律性强,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没有受到过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四十条国旗护卫队干部要具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团结协作和吃苦奉献精神,在平时的学习、生活、训练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四十一条国旗护卫队干部要能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不酗酒、吸烟,不染发,言行符合当代大学生形象。
第八章附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居左;四星较小,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五角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地上显出光明。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中国人民;五颗五角星相互的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