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工作人员管理力度,作好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水平,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学院青山校区学生公寓工作的所有临聘人员。包括楼长、公寓管理员与清洁工。
二、工作职责:
1、楼长
公寓楼长是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和带头人,同时也是公寓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1)做好公寓管理员的本职工作;
(2)分配安排本公寓4名管理人员的工作,排定班次;
(3)做好其他3名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和教育;
(4)每周做好本公寓的工作总结。
2、公寓管理员
公寓管理员是各公寓楼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主要职责是:
(1)做好本公寓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本公寓楼内出现的重大事件或安全隐患,如违法乱纪、聚众闹事、意外伤害、疾病、疫情等,要做到及时发现,迅速到达现场,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2)做好本公寓入住学生的登记、管理和情况资料收集工作,认真填写学生住宿一览表;
(3)负责对本公寓楼内学生的生活、安全和卫生秩序进行管理、检查和评比,对不符合要求的宿舍要做到勤加管理,督促其进步,保证全楼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4)负责本公寓楼内资产管理工作,做好财产登记和维护,保证
学校财产不流失;
(5)组织管理本公寓学生自管会,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
(6)每周做好工作总结,向本楼楼长汇报,住宿管理科每周随机抽查。
三、工资标准:
1、楼长:1050元/月。
2、公寓管理员:950元/月。
以上所有人员工资中包括每月50元考核奖金。
四、奖励与惩罚:
1、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予以除名。
2、值班期间,无故旷工一次扣50元,第二次予以除名。
3、工作人员如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视其具体情况,每次扣除10~20元,如在岗期间发生工作事故,除扣除当月50元的考核津贴外,并视其具体情况予以除名。
4、上班期间,不允许只有1人在岗,检查时缺岗人员按无故旷工处理。公寓内严格执行分楼层管理,如果公共设施发生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如不能将责任落实到人,则由管理人员照价赔偿。
5、值夜班期间,保持值班室内灯光明亮,不允许两人同时睡觉,随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如违反,第一次扣除奖金30~50元,第二次予以除名。
6、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有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须提前向学生工作处提报正式申请,得到允许并安排人员替岗后,方可离岗。请假期间工资由替岗人员领取。
7、工作人员如不服从管理,则予以除名。
8、本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能按时完成工作要求者,工资全额发放。工作表现优异者给予一定奖励。
五、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住宿管理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