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以上级物价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准。
第三条 学费减免只针对我院全日制高、中职学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学费减免高职分两个等次,即5000元、3000元;中职分两个等次,即600元、300元。
第五条 学费减免对象及额度
1. 父母双亡的孤儿学生。高职每学年减免学费5000元、中职每年减免学费600元。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比照本条,由学院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减免额度。
2. 革命烈士和优抚家庭子女,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革命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残疾证明;家庭所在地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灾害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患重大疾病,由市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医学证明。高职每学年减免学费3000元、中职每年减免600元。
3. 父母一方或双方患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医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证明;农村或城镇低保家庭。高职每学年减免学费3000元、中职每年减免学费300元。
第六条 学费减免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向所在系(部)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2.各系(部)审查提出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学习态度、消费情况及证明材料后,将合格人选名单及证明材料报于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人选进行审核,经学院研究后确定人选和减免额度,并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办理减免学费相关手续,已缴纳学费的应退还相应学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