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协调管理,促进我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是指具有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贫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学院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对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面向全院,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友好人士或团体对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支持、帮助和捐赠。学生资助管理科职责包括:
1.根据国家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勤工助学的文件精神,制订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管理条例及各项制度,以保证勤工助学的正确导向和此项活动能够持久、稳定地开展。
2.积极组织开展智力型、劳务型、管理型等多种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努力创建勤工助学基地,增加助学岗位,从而增加各专业、各年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机会。
3.对全院的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勤工助学管理网络中的协调、组织作用。注重科学研究和校际间的经验交流,不断探索、总结工作经验,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拓宽思路,勇于改革,与时俱进。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动得到报酬,注重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公关协调力和外语实践能力,做好岗前培训,择优上岗,通过评优活动对表现突出者进行奖励。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解困和帮困中的作用。根据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公开发布招聘单位和岗位信息,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按照公平、公正、竞争上岗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的唯一管理机构,为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校内任何学生个人或用工部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科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学生资助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部门为勤工助学学生具体管理部门,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每月根据学生工作情况,考核后做出劳动报酬。
第十条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应利用课余时间,确需占用晚自习或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可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系(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签注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校内岗位设置及程序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院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六条校内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设岗。
第十七条由用工部门自行支付报酬的岗位数不受第十二条的规定限制,由用工部门核定后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即可。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学生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为主。
第十九条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
第二十条校内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或岗位变更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经用工部门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招聘、录用。
第二十一条校内用工部门设岗申请或岗位变更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或者用人部门经学生资助管理科同意后按照用工要求,招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校内用工部门未按以上要求设岗及人员招聘的,在用工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纠纷都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无关。
第二十三条校内用工部门要于每学期末提出下学期用工需要。
第四章校外岗位设置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生工作处对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录用学生签订用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校外用工单位如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手续,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后方可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与录用学生签订用工协议。
第五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通过以下程序:
1.学生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2.辅导员、班主任及各系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情况确定上岗人员,用工部门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并组织签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六章勤工助学的条件、考核、报酬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学生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道德品行良好;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
3.学习努力,学有余力,成绩优良,每学年累计不及格门次不超过两门(含两门)。
第二十九条勤工助学学生考核
1.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过程中,要服从学院及用工部门的的统一安排,不得讨价还价,拈轻怕重,不得因工种不好为借口不参加劳动,否则将取消其资格。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一次不请假,扣除双倍日工资,三次不到岗,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3.工作认真、负责,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 不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4.爱护公共财物,如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5.打扫教室的同学要妥善保管好管理老师所给的钥匙,不可给他人使用。
6.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的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未经学院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内外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7.在岗工作期间,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外,还将取消勤工助学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报酬
1.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校内固定岗位按自然月计酬,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原则上每人月报酬不超过320元;校内临时岗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人/小时,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2.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3.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用工部门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勤工助学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于次月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前由本部门领导、学生工作处处长签字后,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留存;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生的勤工助学资金或挪作它用,凡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学生,向学生工作处反映情况。学生处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进行回复。
第七章勤工助学学生权利与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享有的权利:
1.学生有权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情况,选择勤工助学岗位。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科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可按一定标准取得报酬。
4.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5.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在“自强之星”、评优、评先、评奖助学金优先考虑。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不能履行协议、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6.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用工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2.在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影响学院集体活动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科、用工部门或单位达成的协议。
4.勤工助学人员不得私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
5.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或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部门或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