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第90号)、《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第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实施范围是学院通过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和中职学生、五年制前三年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围是学院通过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和中职学生、五年制前三年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资助面为高校在校生的0.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为高校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共同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国家奖学金的必备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特别突出。
2.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10%,且一学年单科成绩考试课不低于85分,考查课不低于良好。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必备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2.上一学年考试课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0%。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申请评审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和中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2.各系(部)根据资助比例和评审条件于10月15日前初审,初审结果须经本系(部)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研究通过,提出建议名单,连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并报学生工作处。
3.经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于每年10月25日前审核汇总,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九条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原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09]19号《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