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体育运动队运动员正常学习、训练、生活和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运动员学习、训练、竞赛和生活的特殊性,依照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教练员管理制度(细则)
学校运动队是在体育教学部统一组织管理下进行训练和竞赛工作。运动员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教练员的指导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学校运动队的教练员必须从体育教师中选聘一些业务精干,有经验,敬业精神强的同志担任。
第一条教练员职责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热爱教练员工作,遵守学校和体育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教练员要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使运动员树立为集体荣誉而顽强拼搏,勇于进取的精神,教育运动员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训练作风,比赛作风和生活作风。
三、教练员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选拔培养运动员,不断提高他们的运动技术水平,通过训练和比赛履行对国家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四、训练工作是教练员的中心任务,教练员要认真进行科学研究,努力钻研业务,掌握当前国内外科学训练的发展动态,训练中要不断改革创新,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指导训练。
五、教练员在训练中要因人而宜、区别对待,重点队员重点培养,因训练安排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六、在训练与比赛管理中实行教练员责任制,由教练员制定并完成训练与比赛计划,以及对运动员的日常训练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二条教练员条件
一、教练员应当努力完成本人岗位责任规定的工作,同时还应积极完成体育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教练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能为人师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同时应具有培养和训练达到优秀运动员的业务能力。
三、教练员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训练、科研水平。要定期参加部里的业务学习并开展业务研究活动。每学年底前要写出一篇有关训练、比赛工作的总结或论文。
四、教练员要加强自身的修养,任何时候都要起表率作用。
五、教练员的考核项目:运动成绩、管理水平、科研成果、出勤情况。
第三条教练员训练工作量
一、长期训练的运动队,平时训练时,教练员每周训练5次,每次不少于3.5小时,每次工作量为4个学时,每周20学时。
二、长期训练的运动队,赛前一个月(赛前集训期),教练员每周训练7次,每次不少于3.5小时,每次工作量为4个学时,每周28学时。
三、阶段性训练运动队,从正式组队之日开始(不超过赛前集训期间),教练员每周训练5次,每次训练不少于3.5小时,每次工作量为4个学时。
四、长期训练的运动队每学期训练时间原则上为1-18周,具体训练时间安排由体育教学部确定。在假期和节假日需要训练的运动队,由教练员向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请,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计算工作量。
五、教练员所带的运动队或运动员获得名次按教练员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教练员所带的运动队参加比赛未获得名次,教练员的训练工作量按8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