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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包轻院团字〔2018〕4号)

2018-03-15 来源: 点击:[]

大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工作,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力量,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我校《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或协会(以下简称社团)是指按照《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成立的学生组织。

校团委是全校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社团工作指导部门(以下简称“指导部门”)是指按照《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对所属社团进行日常管理的学校各级团组织或相应党政教辅部门。无指定指导部门的社团,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学生联合会直接负责。

第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校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章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三条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团学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社团发展所需的专业知识,在该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社团指导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工作安排;

5、具有可以胜任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四条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需要,可以自行从校外聘请专业类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承担其它方面工作。

第五条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酌情增加指导教师人数。每学年,各社团拟聘任的指导教师岗位数由指导部门建议,校团委认定,学校批准。

第六条指导教师聘任前须经公开竞聘程序,由校团委和指导部门组织选拔,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达成一致后,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经指导部门审核、校团委认定,由学校统一聘用。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应在指导部门和学校团委备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招新工作一并完成。

第七条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说明,批准后按照本管理办法重新聘任。

第三章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指导教师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社团指导教师要贯彻执行学校党政和团委下达的各项工作指示和决定,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引导社团健康和谐以及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十条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制定学生社团活动计划,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并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填写《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每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18次(至少每周一次),每周不少于2学时(可分次累计),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社团总课时不得少于36学时,至多72学时,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社团活动(全校性)1次以上。

第十三条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组织、指导本社团学生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指导部门和学校团委提交《社团培训指导计划》(附件2),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每学期末向指导部门和学校团委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四章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社团指导教师由校团委负责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校团委根据《社团培训指导计划》(附件2)、《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附件4)进行审核统计。

第十六条社团指导教师在培训指导活动开展后三天内应填写《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交校团委备案。未及时上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如确因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以书面形式申报,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社团指导教师开展培训指导工作,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确认工作量并发放津贴。每次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1-2学时按照1课时计算,超过2学时均按2课时计算,每学期累计不超过72个课时。学期末核定工作量并按照30元/课时的标准发放津贴,工作量作为个人工作业绩记录。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社团指导工作;

4.社团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5.有不良言行、影响社团指导教师形象;

6.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工作。

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校团委认定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老师。

第二十条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审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标准详见《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量化计分办法》)。聘期内被解聘或考核不合格的社团指导教师,其社团指导经历不予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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