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考勤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强化作风建设,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党委系统办公部门工作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及2016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学校实行两级考勤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离岗时间在1天以上(含1天),必须按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二级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内部管理,如有故意隐瞒、袒护、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实,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二)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专职教师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外,按要求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业务活动和政治学习。
(三)考勤管理要与绩效工资挂钩。各部门的考勤必须由专人负责,真实记录每月考勤,并在次月5日前向组织人事处报送《教职工月考勤汇总表》(附见1)。
第3条工作日期间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无论因公、因私离开包头均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产假、病假、事假等需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填写审批表。
非工作日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因公外出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领导干部因私外出需要填写请假报告审批(备案)表,党政办公室备案,并根据审批权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
第二章因公请假
第4条因公外出包括:因公出差、外出开会、教师进修、学习培训、下厂实习、企业调研、公务活动、挂职借调、因公出国(境)等。具体时间、地点按会议通知、邀请函、考察函等相关文件为准,可按路程远近适当增加时间。
第5条学校分管(联系)领导对处级干部、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对科级及以下教职员工因公请假要严格审核外出事项。凡非正规渠道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以及其他不必要参加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销时,需提供请假审批表。
第6条教职员工因公请假相关要求
(一)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
(二)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请假外出,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外出。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紧急工作任务,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三)因公请假时间自离岗之日算起,至到岗时间结束。
(四)外出行程如有调整或取消,必须及时按审批权限请示报告,外出活动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如不按审批时间返回,产生的相关费用均不予报销。
(五)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因私请假
第7条教职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因病、因事可分别请病假、事假。以下各类假期(除事假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请假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计算。
类别:
(一)事假:凡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在工作日办理的,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
(二)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请病假,治疗和休养的期限,根据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据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核准。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18天。
(四)产假: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并给予产前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护理假:男职工(妻子产后)护理假为25天。
(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7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七)工伤假:凡因公负伤,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给予工伤假。
(八)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平时休探亲假者,需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审批。
第8条事假期间工资按以下政策执行:
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10%+绩效工资固定部分,简称工资,下同)的70%计发;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停发本人超过天数的全部工资;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第9条病假期间工资按以下政策执行: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请病假两个月及以上的,相应延长见习期,工资待遇按以上标准发放。
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特种病人、重症病患者等,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教职工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第10条探亲假相关待遇
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两地分居探望配偶的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单身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11条教职工因私请假相关要求
1.因病请假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包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包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放。
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2.教职工在请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一经查实,停发请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12条教职工因私离岗且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离岗者;因教学计划轮空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离岗超过一周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和安排,又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工作的。
第13条旷工期间的工资按照旷工天数扣(停)发相应的每日工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连续旷工5天或1年累计旷工10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6—10天或1年累计旷工10—2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14条学校党政正职领导请假,填写《包头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附件2),按有关规定向包头市委市政府报批,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15条学校党政副职领导请假,由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审批,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附件3),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16条二级单位的正副职领导请假,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附件3)。
部门副职因公、因私请假由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因公请假,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因私请假,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部门正职因公、因私请假由分管(联系)领导、院长、书记审批,因公请假,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因私请假,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17条二级单位的科级干部和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应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附件3)。
科级干部和教职工因公、因私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在所属部门备案;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由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在所属部门备案;请假5天以上由分管(联系)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18条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和办法,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
第19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教职工月考勤汇总表
2.包头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市政府报备)
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