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开学初学籍管理的通知
校属各教学单位:
为做好开学初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包轻院院字[2018]3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勤与请假
1.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活动和日常教学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2.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四周以内的,由教学单位审批;超过四周的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对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医院或校医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4.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向批准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二、休学、入伍与复学
1.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或校医的诊断证明,病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需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休学申请表》。
2.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大二、大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保留其学籍。入伍离校前需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入伍离校申请表》,另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退伍学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4.申请复学的学生需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复学申请表》,退伍的学生另附退役证复印件。
三、学籍处理相关要求
1.各教学单位要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大会、主题班会等各种形式,将学籍处理的相关要求告知学生,确保学生充分了解学籍处理的相关条款。
2.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及时对达到学籍处理要求的学生进行学籍处理,并按照学籍处理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附相关原始材料),报教务处学籍科。
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核准后作出决定;对自动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教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4.教务处根据学籍处理决定,印发学籍处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