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服务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使宿舍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汽车服务学院所有学生。
第二条 本条例制定的目的是维护学生的安全、公寓的正常秩序,确保广大同学有一个文明、清洁、舒适、优雅的生活空间。
第三条 本条例主要针对宿舍分配、财产管理、纪律与卫生、安全与保卫等内容进行考核、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教育性原则,民主性原则,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 细则
第一则 房间分配
第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持报到流程卡和住宿费收据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方可住宿。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换,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本人向系及住宿管理科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每学期末由住宿管理科负责向各系分配住宿房间,各系根据班级人数具体安排房间。
第八条 学生毕业、休学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学,需要履行退宿手续。
第二则 宿舍纪律及安全保卫
第九条 禁止在公寓内搞娱乐性活动、大声播放收录机、喧哗、打闹、拍球、燃放爆竹或从事其他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饮酒、打架、赌博。
第十一条 公寓内不准停放自行车或存放其它有碍通行的任何物品。不允许将宠物带入公寓。
第十二条 严禁在楼内或往窗外随地吐痰、泼水、乱扔杂物,要将杂物倒入指定地点。禁止在楼内燃烧废弃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晚归、夜不归宿。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归宿者,应事先征得班主任及管理人员的许可。
第十四条 熄灯后不允许有点蜡、洗衣服、喧哗、嬉戏、互串宿舍等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要节约用水,用水后及时关闭水龙头。
第十六条 要节约用电,离开宿舍时要检查开关是否关闭。严禁乱拉电线、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风、煤气炉、酒精炉。禁止乱动配电设施。
第十七条 服从管理,尊敬管理人员,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准影响值勤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男、女生之间不得互串宿舍。
第十九条 不得擅自留宿外人,特殊情况确需留宿时,要经学生科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二十条 贵重物品妥善保存,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离开房间时要关窗、锁门。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禁止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须经常检查自己的床架、床板及舍内所有设备,如有故障要及时到值班室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广大同学要及时反映火灾、盗窃、酗酒、斗殴等事件。对检举、揭发、制止违纪行为或及时反映治安事件的学生,学校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如遇地震、火灾等灾害,公寓管理人员应及时打开安全通道,保障学生安全离开公寓。
第二十五条 在院医务人员指导下,公寓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对公寓进行消毒,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如发现疫情,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尽快给予解决,确保广大学生的健康。
第三则 宿舍内务卫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整洁、舒适、和谐、优雅的生活环境,努力争创文明宿舍。
第二十七条 各宿舍必须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清扫及同宿舍内务监督工作。保持地面、玻璃、桌凳、灯具、暖气片、床架干净无尘土。
第二十八条 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清洁干净。
第二十九条 严禁挂蚊帐、拉床帘,在墙上钉钉子、粘粘钩、张贴条幅字画等。
第三十条 保持水房、卫生间的清洁,下水道畅通,严禁将杂物倒入便池、水池内。禁止将过大的废弃物品(如纸箱)投入垃圾道。
第四则 宿舍卫生检查细则
第三十一条 宿舍长负责宿舍卫生任务的安排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卫生检查范围、项目及标准
(一)范围:宿舍、楼道、门厅内卫生。
(二)检查项目及标准。达不到要求者酌情扣分。
1、门及门口:干净无污迹、门口无泼水和垃圾堆放现象10分。
2、柜、桌、窗台:干净无污垢10分。
3、地面:室内地面无积水、瓜果皮、纸屑、痰迹等15分。
4、灯管、灯架:清洁干净10分。
5、暖气片:干净无污垢5分。
6、玻璃:干净10分,因有危险擦不到的不予扣分。
7、墙壁:干净无污迹15分。
8、室内物品摆放:行李整齐有棱角符合标准;脸盆、暖瓶、鞋、清扫工具等摆放整齐有序15分。
9、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5分。
10、其它:室内无乱拉绳子、电线、乱挂衣物等现象5分。
(三)评定方法:每次检查结果,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平均分为该次卫生检查成绩。每周检查两次以上并保留平均分做为每周十优十差和年度文明宿舍评比依据。
第五则 宿舍纪律检查细则
第三十三条 纪律检查范围、项目及标准。
(一)范围:宿舍、楼道内。
(二)检查项目及标准。有以下情形者酌情扣分。
1、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等现象15分。
2、有晚归、夜不归宿现象5分。
3、熄灯后大声喧哗、打闹、播放收录机、点蜡等影响他人休息的现象15分。
4、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10分。
5、使用违禁电器、煤气炉、酒精炉、私接电源、乱动配电箱等现象15分。
6、辱骂、恐吓或故意刁难学生值勤人员、公寓管理人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等现象15分。
7、私藏违禁物品、管制刀具、木棒、铁棍等现象10分。
8、在宿舍内养宠物10分。
9、其他不文明现象5分。
每周检查两次以上,将检查结果做为每周十优十差和年度文明宿舍评比依据。
第六则 财产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宿舍内财产(包括橱柜、桌、凳、门窗、玻璃、窗帘、电话、灯具、床及床板、清扫工具等)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实行宿舍长负责制,由全宿舍成员共同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住宿管理科按照宿舍财产明细核对验收后,由住宿学生本人签字。住宿管理科要定期检查、核实财产使用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则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处罚
(一)有以下情形者,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经学生科批准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者;
2、在公寓楼内喧哗,打闹、播放收录机或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者;
3、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风、煤气炉、酒精炉,乱动配电设施者;
4、无故晚归、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者;
5、熄灯后点蜡、大声喧哗者;
6、辱骂、恐吓或故意刁难学生值勤人员、公寓及保卫值班人员者;
7、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者;
(二)宿舍内配备的桌子、灯具、床、橱柜、电话、窗帘、簸箕、锁头等物品及门窗、暖气等设施均属公寓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责任不清者,由全宿舍人员平均分担赔偿。
(三)有以下情形者,视其损坏程度予以罚款并根据《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故意损坏桌凳、床板者;
2、故意打碎门窗玻璃,损坏铁簸箕、拖布、扫帚者;
3、故意损坏电话、随意变换电话位置者;
4、往窗外泼水、倒垃圾或扔其它杂物,故意将杂物倒入水池、便池者。
(四)卫生、纪律检查中两次通报批评的个人、宿舍,上报学生工作部给予纪律处分。
(五)受过通报批评的宿舍及个人取消评选文明宿舍、优秀宿舍长、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七条 奖励
(一)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通报表扬。
1、在公寓内做好人好事者;
2、公寓举办的各项活动中成绩优秀者;
3、敢于同不良行为和现象作斗争者;
4、自觉维护公寓正常秩序,及时反映安全隐患者。
(二)在每次卫生检查和住宿管理科举办的各项活动中,成绩优秀的宿舍和个人,住宿管理科可按照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学院各级评优工作的依据。
(三)每学期评选一次文明标兵宿舍、文明优秀宿舍、文明宿舍、优秀宿舍长。
评选比例为:文明标兵宿舍占宿舍数的3%,文明优秀宿舍占宿舍数的7%,文明宿舍占宿舍数的15%。以上获奖宿舍的宿舍长均为优秀宿舍长。
第八则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汽车服务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