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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吸收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认真贯彻组织严密、程序严谨、要求严格、考核把关到位、材料齐全”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发展党员要注意党员的合理分布,应把重点放在教学、科研一线的教职工和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相对薄弱的部门和班级。学生的组织发展要本着一年级培养,二年级、三年级上半学年重点培养和发展,三年级下半学年不再发展党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教职工、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结合我院的特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不失时机地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学生在搞好学习的同时,在思想上、政治上追求进步,为学生中的组织发展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在壮大积极分子队伍和普遍教育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党总支、党支部要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按时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从党总支委员会确定之日算起。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听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凡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我院党校或其他相同类型党校的培训,取得结业证书,且结业时间距发展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参加党校培训的人员必须是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参加党校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一般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凡没有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除个别表现突出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外,发展学生党员对其学习成绩有一定的要求,综合测评排名应在班级前二分之一;组织发展当年有挂科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未被吸收入党而调动(分配)工作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有关材料、培养意见转入其新去单位。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发展党员中的作用,要严格团组织推荐制度,未经团组织推荐的青年教职工和学生,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党支部在决定发展党员之前,要征求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发展学生党员要征求班主任、辅导员的意见。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发展对象的申请书、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考察表》、《优秀团员推荐表》、党校结业证书或复印件、奖励证明复印件、综合测评情况等有关材料,须提交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形成审核意见,结果报党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公示无异议,方能填写《入党志愿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和学院党委关于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介绍人不宜由其他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入党介绍人应继续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考察,使其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团组织推荐材料等,须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党委)。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及时将各种材料报党委。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要坚持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议时做到八个不批:

1、没有经过一年以上重点培养的不批;

2、入党动机不端正的不批;

3、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不批;

4、没有经过党校集中培训的不批;

5、未经党组织派人谈话、考核的不批;

6、党外群众意见大的不批;

7、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不符合发展条件的不批;

8、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不批。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说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对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总支、党支部作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及时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指明努力方向、加强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注意在平常的言行中考察预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纪律性等各个方面,按要求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考察结果作为转正的依据。预备党员调动(分配)工作到新单位,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地介绍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预备期内,思想滑坡,表现一般,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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