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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倡导严谨学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高校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4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倡导严谨学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和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以下简称高校学风建设)主要指在高校管理者、教师及学生三方共同努力下,通过改革和创新原有机制,形成一种相对稳定而有效的激励措施,以促进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形成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高校学风建设主要包括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学术规范、学术不端行为防治、科技伦理监管等方面,主要针对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适用对象包括全区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第四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创建良好学风为目标,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教融合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加强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机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努力开创高校学风建设新局面。

第五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的实施原则,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和查处警示相结合的实施原则,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管理机制和长效机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委),下设学风建设与科技伦理审查组组长由高校科技委副主任担任,高校科技委委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校科技委秘书处。高校科技委学风建设与科技伦理审查组是全区高校学风建设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高校学风建设等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自治区高校学风建设相关策;指导、督促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研究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和科研伦理相关问题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学术不端和科研伦理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等。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管学风建设。高等学校要设立学风建设与科技伦理审查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学校、二级学院(系)、班级(寝室)学风建设责任体系;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组织专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查;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科技伦理审查、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实施措施

第八条 设立高校学风建设考核机制。高校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高校领导班子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高等学校要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定期对本校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学术诚信档案。高等学校要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要避免考核的短期化倾向,适当延长考核周期。在科研工作者参与的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以及其他科研活动中,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

第九条 建立高校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制度。高校学风建设信息要实行全方位公开化,高等学校要在本校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发布本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各高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建立高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高等学校要把科学精神、科学伦理、科研规范、学术不端行为防治、自律和自我学术道德养成等作为教育的基础性内容。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招聘考试、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学之中。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开设科学伦理讲座,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培养师生的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术专项管理制度。高校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建立科学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管理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 高校学风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师生科研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的精神和认真负责、严谨治学的作风,广泛开展以科研诚信、学术诚信、考试诚信、就业诚信、网络诚信、生活诚信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将诚信为本的理念内化为师生的职业操守,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进一步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努力形成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切实将学校的价值追求内化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为和道德追求,真正形成一种“关爱学生、尊重学者、崇尚学术”的大学气象,不断把师德建设工作引向深入

第十四条 切实发挥教师教书育人作用。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关爱。定期开展评选教书育人楷模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 高校学风建设任务还包括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科技伦理的审查与监管,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具体表述。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十六条 高校要细化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轻重,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以及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鉴定、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鉴别和结论,为高校学风建设与科技伦理审查办公室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学术依据。

第十八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学风建设与科技伦理审查办公室负责调查,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布,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要及时报自治区高校科技委学风建设与科技伦理审查组备案。被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向高校学风建设与科技伦理审查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分别给予: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高一级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或暂停其招收研究生资格;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按照有关学位、学籍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具体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文件执行。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有关规定查处。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相关要求提级办理。

第七章 科技伦理的审查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从事生命科学、生物医学研究、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少于7人,应包含:生命科学研究专家或生物医学研究专家、动植物培育管理专家、实验室实验师、伦理学专家、法律专家、社会学专家等。负责制定生命科学、生物医学研究、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科研部门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明晰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和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伦理监管。高校应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遗传资源、生物医学、生命科学等研究领域的管理审查具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1〕7号)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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