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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掘我区的科学研究潜力,发现和培养科学研究人才,特别是博士和青年学科带头人,推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领导下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基金委)管理。按照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方针,资助我区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基础性研究包括: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有广泛应用前景,以获得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基金项目主要资助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第五条 基金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同行评议和自治区基金委审定的办法,择优支持具备下列条件而又确需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

1、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特别是结合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性研究课题;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3、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同国内其它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三至五年内可望取得科研成果;

4、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实力,在所申请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且经费预算合理可行的。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基金项目实行自治区基金委任期管理制。自治区基金委由学术造诣深,学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学者、专家(包括科技管理专家)组成。自治区基金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委员根据每年项目申报情况从专家数据库中选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最长可连任两届。

第七条 基金委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工作。基金委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大学科技处。

第八条 基金委下设重点学科组。学科组成员由教授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主要负责自治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申报项目和结题项目的初审、评议以及重要研究成果延伸与转化的评估等工作。同时,建立与基金项目”全程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库和专家评估系统。

第九条 基金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规划,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主要资助范围、重点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发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指南。

第十条 自治区基金委、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自治区基金委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具体事务的全过程管理,接受申请、审查项目、组织同行评议、提出资助项目经费的建议、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审议完成项目的结题情况及跟踪检查等。

2、受资助单位应将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保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等正常进行。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一定比例的博士基金,用以择优支持有创新研究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基金项目;正在承担国家及自治区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基金委每年集中受理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基金项目,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对于多单位联合申请的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须在《申请书》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栏上签名,对人员排序予以确认;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的“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多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第一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须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预审。

第十五条 经预审后筛选出的优秀项目,由(第一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拟申报项目的《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份原件)和项目软盘及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申报的基金项目,自治区基金委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从专家库中选聘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责任心强的同行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审。根据同行专家评审的结果,自治区基金委进行核定并提出资助项目及其经费草案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合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一式五份)。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计划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依据《计划任务书》,将项目经费视情况一次或分批划拨给受资助单位。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自治区基金委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自治区科技厅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撤销资助等处罚。

第二十条 对已签订《计划任务书》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变更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其它有关约定(包括项目负责人)。因故确需调整、变更有关约定(包括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须由项目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须由联合承担项目的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一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自治区科技厅,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方可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约定。对擅自调整、变更内容的承担单位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签订《计划任务书》的项目要按计划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自治区基金委审核,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最多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为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提供条件,其主管部门要为项目实施做好相关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和提交必要的报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式两份),报自治区基金委审核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将停拨经费或取消该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在两年内不受理相关人员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

第六章 总结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同时附已发表或待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基金委。自治区基金委对资助项目的《工作总结》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查批复,以此作为完成任务的结题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的基金项目完成后,须报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可采取函审验收或会议(鉴定)验收两种方式。项目完成单位可根据项目种类、成果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十六条 拟申请验收的基金项目,须在项目验收前半个月,由(第一)完成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

(三)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论著;

(四)《技术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五)有关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完成单位须将《项目评审验收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金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其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加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标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基金委对已完成的基金项目,要进行跟踪调查。自治区科技厅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在相关计划中优先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资助力度较大的基金项目完成后,其完成单位在两年内(每年12月10日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报表》,将其成果的应用转化情况、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员的学位、职称变动等情况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试行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试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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