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包头市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决定,我市开展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工作。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自治区8337” 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双百”方针,与时俱进,倡导理论创新。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注重奖励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服务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注重奖励原创性、开拓性的成果;通过评奖全面展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能力与水平,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不断繁荣发展。
包头市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的评选和奖励的时限、范围为:
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的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音像制品、科普读物、论文等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申报成果属出版社出版”的,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式出版社,以版权页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报刊公开发表”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公开报刊,即有CN刊号),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包头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者第一作者;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包头市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已经结项的。
已获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的成果,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及包头市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得参加评选。
本届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组织奖。
评审工作按申报、审查、初评、复评、终评、公示等程序进行,即个人和集体申报,单位(初评组)初评、学科组复评、市评选委员会终评,终评结果公告。
各单位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即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进行申报。此通知同时在包头社会科学网通知公告”栏发布。申报者须认真填写包头市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申报及评审表”(附件1,可直接下载)。填报申报学科”、学科编号”,请参考附件3《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表》。然后将申报表一式两份用A4纸按样打印,连同申报的成果(论文类、调研报告类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著作类原件两份),调研、咨询、论证报告成果被采用的佐证材料原件一份(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由采用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两份,送交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进行初评。截止时间:11月11日。
五、初评程序
1.各初评单位应推举不少于5个有较高学术水平(至少3人为副高以上职称)、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初评组。
2.各初评单位可根据申报情况适时安排初评,初评组人员名单应在初评开始前报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备案。各初评组应在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的帮助指导下,按《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为推动评奖工作的开展,本届评奖收取申报评审费。申报评审费主要用于评选工作的组织和支付专家的劳务费。
收费标准为:书籍类240元/部,论文类(含研究报告)150元/篇。申报评审费由推荐单位或个人支付。
申报评审费分两个阶段缴纳。凡申报参加初评的成果,须向初评单位缴纳初评费,其中书籍类80元/部,论文类40元/篇;凡经初评组上报的成果,须向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缴纳复评费,按书籍类160元/部,论文类(含调研报告)110元/篇的标准,统一上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
科研与技术服务处
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