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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委员会

关于印发《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委、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

根据《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包府发[2013]73号)精神,经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申报社科优秀成果。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委员会

2013年10月10日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包头市政府发布的《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和奖励办法》)的规定,为使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在实践中更便于操作,确保评选和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权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的申报、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双百”方针,与时俱进,倡导理论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第四条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申报、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六条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注重奖励为包头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服务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注重奖励原创性、开拓性的成果;通过评奖全面展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能力与水平,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不断繁荣发展。

第八条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评选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包头市人民政府设立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社科政府奖评奖实施细则;审定学科复评组提出的成果获奖等级和获奖人员名单;仲裁在公告期提出异议的获奖成果;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条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包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选聘学科复评组成员;指导并组织成果的申报和资格审查;指导学科初评组的初评工作;组织协调学科复评组的评审工作;负责公告及受理投诉事宜;提出奖项设置及奖金的分配建议;负责建立评奖工作档案;承办评选奖励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评奖标准及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参加社科政府奖评奖的成果必须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或新的科学结论。

第十二条获得优秀成果政府奖的成果应当具备《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获奖成果标准

1、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具有学科开创性或填补某项专业空白,学术上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国内有一定影响,对研究解决自治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有重大贡献和发挥了重要作用。

2、二等奖:选题有重要意义,对完善某一学科体系或某些学科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自治区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者对包头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有重要贡献。

3、三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在某一学科内某一方面有创新,在包头市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者对解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

注重传统优势学科。注重用少数民族文字撰写的成果。

(二)奖项设置

市社科优秀成果政府奖分为两类:1、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古藉整理、工具书、志书、科普读物等);2、论文类(包括学术论文及调研报告、咨询、对策建议等应用性研究成果)。

本次评奖拟设置奖项80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55项。评奖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标准,可以缺项,不得超出既定数额。对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本次评选设优秀组织奖10个,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评奖范围、学科分类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评奖范围和学科分类

(一)评奖范围

1、凡在届内(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时限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性研究成果,符合《评选和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均可参加评奖。非学术性的成果如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文学艺术作品、人物传略、回忆录、大事记、概览、统计资料汇编、领导讲话、公文、法律、法规等汇编,不属于评奖范围。

已获中央或省部级奖励的成果;第一作者为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电子出版物;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商业运行出版的论文集、增刊,也不在评奖范围。

2、综合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研究对象是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某些内容、手段、方法,其成果应属社会科学评奖范围。

(二)学科分类

申报成果按内容具体分为七类,分别为(1)哲学类,包括哲学、马克思主义与思政教育、伦理学、美学、逻辑学、政治学等;(2)语言文学类,包括语言学、文学、艺术学、新闻传媒学等;(3)历史学类,包括民族学、宗教学、方志学、文献学等;(4)经济学类,包括政治经济学、生态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统计学、应用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经济史等;(5)法学类,包括法学、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少数民族教育学等;(6)管理学类,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部门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等;(7)决策咨询类,包括未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成果属出版社出版”的,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式出版社,以版权页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报刊公开发表”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公开报刊(即有CN刊号)。

(二)不宜公开发表的但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报告等,上报时须附盖有采用机关印章的推荐函和采用依据。

(三)一名作者只能独自申报一项成果。

(四)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以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不具有申报权,申报权归主编”或作者”。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作者署名为准。

(五)著以单位为作者的,以单位名义申报,不能以个人或者几个人具名申报。

(六)通过鉴定验收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以课题组署名的以课题组申报。以课题主持人署名的,可以课题主持人申报。

(七)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论文集中自己的一篇论文或系列论文申报。

(八)著作中一章一节不能单独申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不能单独申报。

(九)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不能单册申报,多卷本著作的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限为准。

(十)同一作者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列论文,应为同一内容向纵深研究的成果。应选定一篇为其代表作,以该篇题目申报,其它论文作为附属材料。

(十一)多人合著的多卷本或者系列丛书,可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整体申报;独立成册的也可以单册版权页上的作者申报。

(十二)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包头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者第一作者。

(十三)以外文形式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论文申报时需同时上报中文译文,著作申报时需提交2000字左右的中文提要或者简介。翻译论著需同时报外文原件。

(十四)同一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渠道申报,一经发现多渠道申报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十五)已获得高于或者相当于地(级)司级奖的成果,不参加届内评奖。

(十六)《评选和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成果不能申报。

第五章 评奖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五条申报办法

(一)作者申报。凡符合本届评奖申报条件的作者,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包头市第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申报及评审表》一式两份。作者申报时必须提交申报作品原件和社会公认的佐证材料各两份。

(二)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审查推荐申报作者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学会,按照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对作者的申报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同意申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经过上述两道程序的申报成果,属包头市各高等院校的,向各院校科研处申报;其他的申报者及其成果,向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及办法

评奖程序分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一)初评。成果的初评工作,由各申报单位设初评组进行。初评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初评组人员名单应在初评开始前报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备案。各初评组应在学会领导班子和挂靠单位的帮助指导下,或在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按《评选和奖励办法》、《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初评组按申报成果的80%并根据评分标准评选出入围成果,填写评审意见,将申报表、参评成果和佐证材料(按通知要求)、初评汇总表及电子文档一并报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

(二)复评。复评由相近学科组成若干复评组。复评组的专家由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遴选聘请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正的各学科专家、学者组成,经包头市评选委员会审定。每一复评小组选出组长2名,负责组织领导工作。每一复评组由包头市评奖办公室派出秘书1—2名,承担复评的组织协调和沟通工作。

每一复评组均要有1—2名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委员会委员做复评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复评组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下达的每组一、二、三等奖的评选名额,根据本《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成果和获奖人员推荐名单。

复评组将评定出的一、二、三等奖的推荐成果和获奖人员名单填注意见,报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终评。终评由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委员会进行。终评的主要任务是审定复评组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终评实行差额、等额票决制。终评只有否决权,没有提名权。

初评、复评、终评在评选时,都要本着公开、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评选和奖励办法》、《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评奖标准,按质定量评分,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得实到专家或者评奖委员2/3以上赞同票为通过。

第六章 回避制度与评选纪律

第十七条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委员会、复评专家组、初评学科组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即凡是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委员会委员、复评专家组成员、初评组成员有申报独自或合作完成成果的,均不能参加评奖工作。

第十八条参加评奖工作的评选委员会委员,复评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评选和奖励办法》、《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办事,不得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评奖情况等。评选委员会委员违反评奖纪律的,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取消其评选委员会成员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人员违反评奖纪律的,由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取消其参加本届评奖工作的资格。

第十九条凡参加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已经获奖的,经核实后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公告与成果奖励

第二十条经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及个人,由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形式在《包头日报》和包头社会科学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社科政府奖评选办公室受理个人或集体署名的书面投诉意见,并予以保密。评奖办公室对投诉的成果及作者进行调查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提请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奖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获得包头市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包头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集体成果获奖,证书、奖金授予集体;多人合作的成果获奖,证书发给主要作者(以版权页署名为准),奖金只发一份。

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应当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本《评选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包头市社科政府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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