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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依据2011年4月29日学院OA上发布的《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办字[201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1、各部门在办理采购物资之前,要提前以书面的形式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要详细说明采购理由、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完成时间,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至分管财务院领导处,由院领导于每周五根据学院资金状况进行集中审批。

2、各部门根据批准的物资、设备采购申请,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手续审签单(新)”一式三联,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办主任安排实施,学院采购办根据批准的采购申请”和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手续审签单(新)”,由政府采购管理员通过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办理政府采购审批业务。

3、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的程序,对于先采购后审批”行为,将不予审批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手续审签单(新)”。

4、凡是由部门采购的项目,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要在财政局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工程审价和价格认证。

5、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手续审签单》(新)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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