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税务局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开发票或以假发票报销。国家新税法对于发票违法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新《发票管理办法》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对于以虚开发票和以假发票报销的,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持票报销者,均应在签字报销前在网上或税务网点确认所持发票真伪,如确认为真发票方可到财务处报销。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要高度重视此事,认真核实需报销的票据真伪,如报销入账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为假票,要根据该发票签署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追究其责任,并根据税务机关的惩处决定,由经办人及部门责任人承担。
3.凡报销票具单张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查询确认真伪,财务处不再核查;单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除部门经办人、责任人查询真伪后,财务处将进一步核查真伪。
4.查询发票真伪的方法
(1)地税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内蒙古地税网-查询服务-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查询-录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及可查到使用单位、项目、金额。电话查询:12366
(2)国税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包头市各国税营业厅网点。 电话查询:12366
5.以上规定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规定的时间所定)
附: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2.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