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发展要求,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和教学改革,强化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使教学科研工作全面步入正规化建设轨道,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学院决定在各教学单位(系、部、中心)建立系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系务委员会为本教学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事宜议事机构,对涉及本教学单位的所有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咨询、讨论、评价和指导。
第三条 系务委员会是各教学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教学单位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帮助党政班子成员联系本单位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五条 研究把握本单位教学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方向,审议事关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社会实践、大学生创新活动、文化素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教学质量评估、科研成果的应用服务社会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审定本单位的待遇分配及奖励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七条 评议和推荐教学优秀成果、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和优秀教材,推荐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内蒙古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等自治区级以上各类杰出人才人选;审议并向学院推荐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享受各级政府津贴人选。
第八条 审议本单位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评、岗位竞聘等事项,负责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提出推荐名单报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审议人才引进申报计划,对本单位拟聘人员进行考核和评议,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各专业师资队伍结构,参与教师的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审议本单位党政班子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7——9人组成,根据本单位规模和人员结构自行确定,系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由本单位(系、部、中心)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其他人兼任,系党总支书记、系副主任为系务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中,专职教师委员比例应占系务委员会人数的1/2以上。
第四章 委员条件与义务
第十三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协作精神,主动向广大老师和学生宣传学院和本单位的工作思路、教学理念、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第十四条 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专业及相关作业的发展动态和知识前沿,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有贡献、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代表性。
第十五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实事求是,作风扎实,自觉加强系务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系党总支要帮助系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和解决系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广泛听取群众对系务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检查、监督系务委员会工作,不断提高系务委员会的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
第十七条 关心学院及本单位的发展建设,积极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参与管理的热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热情帮助青年教师的成长,通过以老带新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教学和学术骨干。
第十九条 参加系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执行系务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学院党政工作,自觉接受党政领导、教代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系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系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系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系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系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当事人系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章 选举与任期
第二十二条 系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方式为教师自愿报名、联名举荐、党政领导推荐三种形式产生候选人,经本单位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送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审批后,由各教学单位组织选举,选举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正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务委员会委员选举在本教学单位全体教职工中举行,参加选举人员须达到应参加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选举,参选委员将赞成票达到参加选举人员一半以上始得当选。
第二十四条 系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系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和本单位意见决定是否续任。任期中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可按条件由委员会决定委员调整人选并进行补选。
第二十五条 系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向本单位教职工汇报系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佳的系务委员会委员有解聘权。
第六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系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或指定委员征集,确定的议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系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系务委员会会议由系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党政班子会议提出需要由系务委员会作出决策的事项,系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决定。系务委员会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主任委员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召开系务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三十一条 系务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有重要大事项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并由主任委员、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认可。
第三十二条 系务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大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难以形成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系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若本单位三分之一教职工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委员会复议。仍有异议的,须将该项议题上报学院,由学院做出裁决。
第三十四条 系务委员会做出的决策,由本教学单位(系、部、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实施。系务委员会应对执行决策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系务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系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近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要主动要求或告知回避。
第三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系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第三十七条 系务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