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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推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通知

各党总支、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学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增强全院师生员工民族团结意识,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激发师生员工团结奋进、务实创新的工作热情,实现学院新一轮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包头市第十三次民族团结进步暨学习使用蒙古语文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知》(厅发〔2011〕66号文件)、《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 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民委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好全市第28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发〔2011〕67号文件)的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印发<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头轻院党字〔2011〕11号文件)精神,保证学院民族宗教、统战工作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同步进行;院党委决定在包头市第28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活动期间,开展学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推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推荐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经验,不断扩大成果,提高创建工作水平,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弘扬先进,推动工作,加快发展的过程,推动学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

二、评选推荐名额

每个系部、教学中心党总支拟表彰民族团结模范班级1个,模范宿舍1个,模范教师1名,模范学生1名;其它各党总支拟表彰民族团结模范个人1名。

三、评选标准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必须是:

(一)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的典型

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带头学习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始终同包头市委、市政府和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营造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和谐氛围。

(二)民族团结政策落实的典型

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始终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三)民族理论教育的典型

将民族宗教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落实执行教学大纲要求;广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带头接受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再教育。

(四)民族团结互助、共同提高的典型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长期坚持为少数民族服务,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致力于各民族的友好交往,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提高。

(五)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稳定的典型

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倡导移风易俗;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为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校园稳定做出显著成绩。

四、评选推荐要求

(一)各系部、中心、党总支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严肃认真搞好评选推荐工作,确保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事迹突出、群众拥护、社会公认。通过此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活动,进一步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打造平安和谐校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评选推荐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充分体现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既要综合评价,又要突出特点。

(三)各系部、中心、党总支评选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事迹材料要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真实、具体、生动。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并附1500字左右事迹材料,于9月7日前报送学院党委办公室,由学院党委研究审批。上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电子稿发至:dwb7031@126.com

附件: 1.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名额分配表

2.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名额分配表

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民族团结模范集体推荐表

4.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民族团结模范个人推荐表

中共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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