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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学生就业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根据包人社发[2011] 6号《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提高我校毕业生的实践技能,加强就业竞争力,可以在毕业学年内按规定工种课时开展就业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培训合格后,按照包人社发[2011] 6号文件有关精神申领培训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培训对象:应届毕业生和顶岗实习生

二、培训内容:针对就业岗位进行技能培训

三、培训地点:校本部或学生就业较集中的企业

四、按照包人社发[2011] 6号《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部门做好培训前准备材料随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科

五、补贴标准:经认定的公办职业技术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按规定工种课时开展就业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总课时应不少于120课时,实践技能操作辅导应不低于总课时的60%,给予每人500元培训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60%拨付培训补贴。

联系部门: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人:倪振兴139****9586西慧燕158****9651

联系电话: ****7065 ****7304

联系地点:实训楼129室培训科

附:1、包人社发[2011] 6号《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人社发(2011)6号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几年来,我市按照国家、自治区促进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技能培训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件)精神,根据职业技能培训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政策规定,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大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制定了《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把握形势和任务,切实增强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1 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我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当前,全市就业总体形势基本稳定,但企业招工难”、特别是技术岗位缺工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就业技能与岗位需求不适应的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大力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和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是解决就业主要矛盾特别是结构性矛盾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国发36号文件精神实质,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和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充分调动劳动者、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补贴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有转移就业愿望或已实现就业的富余劳动力、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如:监管帮教人员、救助帮扶人员等)、外籍来包就业人员都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职业技能的培训形式。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可根据定点培训机构公布的培训工种,参加各种实用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或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新招用和已经在岗的农牧民工,可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公办职业技术院校可结合双证制”教育,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自行开展的收费制中短期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

三、结合实际,细化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

(一)技术含量简单、易懂好学的实用技能培训。如: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人员、农机驾驶维修等中低技能培训,培训总课时应不少于120课时,实践技能操作辅导应不低于总课时的60%,给予每人500元培训补贴,学员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再增加100元的培训补贴。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参加定点机构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并取得驾驶证的,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学员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再增加100元的培训补贴。

(三)定点培训机构自主收费招生的中短期技能培训,在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上,培训结业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

可凭收费票据、持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等资料得到50%的学费补贴。

(四)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培训不少于120课时,给予每人700元的培训补贴,学员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再增加1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低于120课时的(最低不能少于60课时),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贴。岗前培训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60%拨付培训补贴。

(五)企业组织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培训不少于120课时。培训合格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核实符合技能培训相关规定的,给予企业上述补贴标准50%的补贴。

(六)经认定的公办职业技术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按规定工种课时开展就业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总课时应不少于120课时,实践技能操作辅导应不低于总课时的60%,给予每人500元培训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60%拨付培训补贴。

(七)对于技术含量较高、培训成本较大、培训时间较长的的技能提升培训和专项能力培训等,培训机构可参照《包头市职业技能培训课时标准》(包劳社办字〔2010〕99号)文件中的工种课时规定,按每人每课时5元标准给予补贴;也可在培训前提出专项培训相关补贴金额和依据申请,由市就业服务局组织专家进行成本审定,核准补贴额度。

四、完善和规范各类技能培训补贴的申领程序和要求

(一)培训补贴资料实行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两级审核制度。办理培训补贴时,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资料初审,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培训补贴相关资料的复核和培训人员的重复比对,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各按培训人员50%的比例进行电话抽查,抽查中实际培训时间低于申报课时70%的人员,不给予培训补贴。

(二)汽车驾驶员培训和定点培训机构自主收费招生的中短期技能培训。各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束后负责组织学员申报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账户,由培训机构负责将补贴发放给培训人员,申领培训补贴时,不考核就业状况。申报补贴时所附资料如下:学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校培训记录,《职业技能培训申请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备案花名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

(三)实用技能培训、一般的岗前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机构组织相关申报资料,补贴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账户。申报补贴时所附资料如下:《职业技能培训申请登记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备案花名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用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相关就业证明,进行职业资格鉴定的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等。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人员、农机驾驶维修等中低技能培训,申领培训补贴时,不考核就业状况。

(四)企业自行组织新录用的城乡劳动者进行的岗前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提出补贴申请,市就业服务局研究同意后,培训补贴拨付到企业账户。申报补贴时所附资料如下:企业和依托的培训机构签订的《职业技能培训委托协议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备案花名册》、企业用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企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等。

(五)公办职业技术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按规定工种开展的就业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班结束后,各职业技术院校负责申报职业培训补贴手续,补贴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技术院校账户。申报补贴时所附资料如下: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录取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申请登记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备案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就业证明等。

(六)职业资格鉴定费用补贴的申领规定。培训机构组织技能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中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鉴定机构鉴定补贴(国家未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的,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准)。市就业服务局核对确认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账户,享受政策补贴的鉴定,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申报鉴定补贴所附资料如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鉴定证明,《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审批备案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等。

五、加强指导和管理,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工作

(一)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能培训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协调当地财政、建设和农牧业等

部门,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积极性,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顺利有效开展。要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状况和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切实落实培训计划。要强化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在本地区建设、整合和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根据本地区城乡劳动者就业地点和企业岗位需求,完善技能培训政策措施,开发技能培训项目,打造技能培训品牌,加强技能鉴定工作,贯穿城乡劳动者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二)加强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管。一是完善技能培训的日常管理,实行市、旗县区两级就业部门监管,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和培训过程监管主要由批准开班的属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各旗县区成立的由纪检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技能培训检查小组,要对技能培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学员的实际出勤率和培训教学计划(课时)的执行情况,检查要有详细记录,作为审核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据,市就业服务局按照培训备案资料对培训班进行实地抽查。二是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要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培训机构骗取就业资金行为,同时,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工作失职的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三是市、旗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对培训机构的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技能培训审批和培训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实行审批备案制,培训开班由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批,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培训开班前,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批表》、《培训日程安排和教学大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备案花名册》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委托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上报属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在15日内将上述资料上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备案。培训过程中,培训日程、课时、培训场地等发生调整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备案。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时,应在培训现场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教师姓名、咨询电话以及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监督人员和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公办职业技术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开展就业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新录用的城乡劳动者进行的岗前技能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和定点培训机构自主收费招生的中短期技能培训,由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开班初审,市就业服务局复核。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实名制和技能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开班审批通过后,应及时要求培训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并将学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包头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技能培训档案资料,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学员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联系电话、就业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考勤记录和学员培训后就业跟踪情况等资料要归档保管,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检查。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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