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我区汉语言文字工作,为我区热爱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搭建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咨询服务的平台,经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同意,拟成立内蒙古汉语言文字研究会”,挂靠在自治区教育厅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
研究会成立后,将遵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发挥研究会的研究、培训、交流、服务等职能,组织并推动会员开展汉语言文字研究活动,探索我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发展方向与模式,组织、开展大中小学及社会各界中华经典诵读、规范汉字书写等活动,组织开展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骨干测试员、普通话水平培训师资等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会员研究成果的评审及表彰,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与交流,编写、出版汉语言文字工作研究书刊,开展汉语言文字法律政策及相关业务的社会咨询和服务,完成自治区汉语委、教育厅委托交办的其它各项相关学术研究和工作等。
研究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主要是自治区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机构和各盟市、高校从事汉语言文字工作和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汉语言文字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为做好研究会筹备工作,现就报送研究会会员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研究会章程,开展与汉语言文字及普通话推广相关工作的内蒙古境内合法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入会。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研究会的章程。
2.热爱汉语言文字事业,关心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发展,具有一定的汉语言文字专业知识与科研工作能力。
1.自治区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机构均为研究会的团体会员,直接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上报备案。
2.其它单位可向研究会筹备处提出书面申请,待研究会筹备处审核通过后,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上报备案。
1.个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主管单位(所在盟市或高校汉语委办公室),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由所在盟市或高校汉语委办审核合格后填写推荐意见报研究会筹备处(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
3.研究会筹备处(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个人会员证。
1.各盟市、高校汉语委办要按照个人会员条件,严格把关,做好个人会员的推荐上报工作。各盟市、各高校推荐个人会员名额为2~4名。
2.请各盟市、高校汉语委推荐确定一名研究会理事人选,并填写《内蒙古汉语言文字研究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三份)。理事候选人原则上为各盟市、高等学校汉语委或汉语委办、测试机构负责人。
3.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需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有关规定及《内蒙古汉语言文字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会费。暂不收取会费,具体标准和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4.团体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申请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会员汇总表及理事候选人推荐表请于2013年7月15日前报送研究会筹备处(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1.内蒙古汉语言文字研究会团体会员登记表(见校内OA系统)
2.内蒙古汉语言文字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见校内OA系统)
3.内蒙古汉语言文字研究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见校内OA系统)
4.内蒙古汉语言文字研究会个人会员汇总表(盟市、高校)(见校内OA系统)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