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深入实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8号)要求,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自治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实际,2015年继续开展“内蒙古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工作(以下简称特培工作)。现就特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培养学员主要选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围绕以下领域进行选拔:
1.科学发展和自主创新的专业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中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
2.科技、教育、农牧业、卫生、工程等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领域中的急需紧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
3.其它专业和领域的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
2015年度全区特培工作计划培养学员80名,其中,区外培养学员40名,区内培养学员4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特培工作采取区外培养和区内培养两种方式,培养期限均为1年。
(一)区外培养是从区直单位和盟市所属单位选拔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赴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国内一流企事业单位进行培养学习。
(二)区内培养是从盟市及以下地区选拔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赴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区内一流企事业单位进行培养学习。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或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培养前途。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培养前途。
(三)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可酌情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少数民族特培学员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2015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计划”学员汇总表》一份(附件3),连同的电子表格(Excel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应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人选,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确定培养学员名单并下发报到通知。
(三)学员报到:学员按照报到通知的要求,携带规定的证件和材料,按时到培养单位报到。
请各盟市、各部门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区外培养和区内培养人员材料分类报送。
(一)培养专业和单位:学员一经录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培养专业和培养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二)遵守规章制度:学员要严格遵守特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习安排,遵守选送单位和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参加组织生活:学员中如有共产党员的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培养单位的党组织生活。
(四)特殊情况管理:学员在学习期间因病或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培养单位确认属实,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终止学习。
(五)颁发结业证书:学员培训期满并通过考核以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特培结业证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员,取消培养资格,5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并赔偿特培经费。
(二)建档立案:学员入学后即建立学员档案(纸质版和电子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及单位、部门推荐意见、学员申报表、学习期间考试成绩单、考核表、培养单位鉴定意见等),培养结束后,学员档案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建立培养方案:培养单位应根据学员的专业领域、专业水平和具体情况,安排指导教师,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包括培养内容、培养方式、考核标准、指导教师等)。培养方案需征求学员意见,学员同意签字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培养锻炼:培养单位应采取多种培养方式,让学员在实际工作岗位中得到锻炼,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科研项目,着重提高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学员尽快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并定期与导师沟通培养方案的落实情况,保证学员的学习质量。
(五)日常管理:定期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选送单位沟通,反馈学员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学员日常管理,保证良好的学习实践秩序。
(六)结业考核:认真做好学员的年度和结业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不占选送单位指标,考核基本合格以上者颁发结业证书,对表现优秀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
(一)宣传动员:开展特培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鼓励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报名参加特培学习。
(二)做好推荐:做好学员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特培学员的选拔标准严格把关;对学员提出具体的培养要求,帮助学员明确学习目的。
(三)沟通情况:定期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培养单位沟通,了解学员学习、生活情况,并协助做好学员的管理、跟踪和服务工作。
(四)学员在学习期间,除提拔使用外,应保留其原岗位及职务,不得调整和变动。
(五)科研支持:学员学成返回工作岗位后,在课题研究、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便利,并给予一定的支持。
(一)特培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学员学费和住宿费由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承担,区外学员每人每年3.3万元,区内学员每人每年1.6万元,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汇给培养单位;学员1年内两次往返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培养学习期间的餐饮费由学员自理。
(二)各部门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努力做好特培工作。区外培养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区内的相关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牵头,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具体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