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我校学生干部综合测评加分及评优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为挖掘和鼓励各级学生干部积极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社会工作项加分,特制定如下办法。
二、综合测评成绩是评定各类奖学金及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加入党、团组织的重要考核内容。社会工作加分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大自联合会正副主席加2分。
(二)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大通社正副社长、校卫队正副队长、礼仪队正副队长、国旗队正副队长、伙管会正副主任、校学生会正副部长、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大自联合会正副部长、校级社团(协会)负责人加1.5分。
(三)院学生会正副部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院级社团(协会)负责人、校级社团(协会)正副部长等加1分。
(四)校学生会成员、社团联合会成员、大自联合会成员、大通社成员、校卫队成员、国旗队成员、院学生会成员、院级社团(协会)正副部长、综合测评小组成员、班委会成员(除团支书和班长以外)、心理委员、宿舍舍长等其它干部加0.6分。
(一)学期内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含献血),每次可记0.1分。
(二)学期内担任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表彰大会、颁奖仪式礼仪、协调组织,每次可记0.1分。
学生干部所在部门在学期末,可根据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分为三个档次:
(一)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加满分;
(一)加分项中其它项目和减分项加分仍按照《学生必读》规定执行。
(二)同类奖励分不累计,只取最高值。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违纪扣分可累加。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团委 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