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规范管理,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过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账户,学校银行账户分为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院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存款账户一经确认,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学院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是学院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学院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学院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区内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学院必须经财政局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学院开立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申请,不得由银行人员代理,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学院开立银行账户,应通过账户系统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办理程序与要求
1.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事项时,计划财务处通过账户系统提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请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2.计划财务处持财政局签发的核准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计划财务处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填写备案信息,报财政局备案。开户审批相关信息以及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以附件形式上传。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九条学院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确需变更银行账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或备案手续,并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原账户销户手续,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特殊事项包括:
(一)因办公地址搬迁,或因原开户银行网点变迁等情况,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二)预算单位因机构调整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三)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行的情形。
第十条变更银行账户的,应按账户开立程序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销户。计划财务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提交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原账户开立时留存的开户申请、银行出具的销户证明及开户银行选择方式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财政局审批,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账户变更5个工作日内,计划财务处将银行账户的变更信息及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同意的账户变更申请书上传填报至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再经财政局重新审批,计划财务处直接根据有关规定在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的变更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填报至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一)学院名称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
(二)学院法人、预留印鉴等主要开户信息发生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
(三)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但学院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
(四)因开户银行内部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原因变更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事项,计划财务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将银行账户的撤户信息填报至账户管理系统。
(一)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单位被撤销或并入其他单位的,其银行账户应予撤销,并按相应政策处理资金余额;
(四)专项资金使用完毕的;
(五)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临时账户使用期满销户时,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印鉴的使用、保管应由两个以上专门人员分别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变更。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计划财务处应按照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于详细记录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年度终了时,账薄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须将收入的款项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学院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计划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努力将学院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款私存的,单位将没收全部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外,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计划财务处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