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是指单位的库存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本办法适用于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基本户办理的财政预算资金现金业务。
第二章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
(一)因抢险救灾、突发重大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二)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
(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如:停车费等;
(四)年度中连续三次以内支付给单位以外同一收款人的讲课费、劳务费、奖励款、救济费、救助金、慰问金以及经单位财务核准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其它专项费用;
(五)单笔支出在200元以下,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
(六)单笔支出在200元以上,且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
依据本条第(一)至(六)款规定,在每个预算项目提取和使用现金范围以外发生的支出,提现支付比例原则不得超过5%。
(七)备用金要结合学院收支实际情况提取,但每天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四条财务应从严从紧控制现金提取,并按照开户银行核定金额及相关要求提取备用金。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第五条各部门在提取和使用现金时,不得化整为零,拆分现金金额和笔数。
第六条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向个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取暖费、离退休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应通过单位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或公务卡),不得以现金进行支付。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单位公务消费人员及时开立公务卡,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对于不具备刷卡条件,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要求报销申请人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现金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由出纳岗位人员负责保管,保险柜密码与备用钥匙要单独存放,随手锁好,打乱保险柜号码,钥匙随身携带,确保安全。
(二)遵守现金管理的规定,收取现金必须开具有效票据,并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挪用、私人借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存取大额现金,应专事专做、专人专车护送。
(四)现金报销必须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规范性,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发票不予报销。
(五)借用现金手续必须齐全,需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现金用途、金额等,并按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在经济业务完成后,借款人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并归还剩余现金,各科室负责人应督促借款人及时完成报销手续。
(六)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套取现金,不准以白条抵账,不准挪用现金。
(七)出纳岗位人员应每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将账面金额和实际库存金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四章监督责任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及各项内部规定,规范保管和使用现金,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支付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计划财务处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