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票据使用,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在收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包括从财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和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税票等。
第三条计划财务处是学院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学院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
(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联)》适用于收取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联)》适用于汇总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收取各类科研经费收入、专业技术开发和服务、校企合作单位专业技能培训费和岗前培训费收入。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开具、核销和保管
第五条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六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七条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串用票据,不得将所领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八条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使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第九条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条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票据管理台账,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毁损。已开具的各类票据存根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分别报经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责令其改正,除没收违规所得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印制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
(四)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
(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计划财务处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