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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4: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收费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院各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自行收费。

    第三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学生。

    第二章收费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学历教育按学年组织收费,学生要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缴费,妥善保管收费票据,以便后期备查。

    第七条学院在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条学费、住宿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和价格标准,实行“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原则收费。各种费用的收取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内其他单位只能接受计划财务处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

    (一)高职学费和住宿费、成人大专学费、创业就业培训收入、一般培训收入、合作办学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收取。

    (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由计划财务处委托各培训部门代收,集中交计划财务处。

    (三)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由考务中心代收,集中交计划财务处。

    第九条全日制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休学学生将所欠费用结清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十条全日制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可申请办理缓交手续,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经系部审查核实、学生工作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在缓交期间应积极主动筹措学费或申请生源地贷款。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一条对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又不能申请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由本人向学校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由所在系部会同学生工作处审查核实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对弄虚作假或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取消减免学费资格并补缴所减免费用,同时还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要求退学者,需本人持退学申请表、缴费收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新生九月份入学七天之内要求退学者,可以全额退款;每学期开学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学费、住宿费按月扣除(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其余部分退回;三个月以上者,按学期扣除。因休学转下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退费,下年度按其所学专业和所住宿舍调整差额。

    第十三条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恶意欠费者:

    (一)系部将定为恶意欠费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取消评优、评奖、评助学金资格。

    (三)经催缴、教育后仍不改,下学期开学时不予注册。

    第三章收费项目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费。高职、成人大专实行学年收费管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每生每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住宿费。根据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每生每年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校内各单位以学院名义为学生提供各类培训、鉴定服务,根据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章收费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收入及私自收费等行为,学院将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处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定期审核,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非税收入上缴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收费等。

    第十九条学院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对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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