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经费支出报销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权限和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费支出报销审批制度是学院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部门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指导下,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既完成工作任务,又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在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按单位(二级系部,以下简称“单位”)和级次进行审批,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后勤保障经费、离退休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受托代理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二章审批人员
第五条学院财务审批分为五个级次,包括部门领导、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五个级次。
第一级次:院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党务、行政经费的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
第二级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处室是学院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主要领导是审核归口管理专项经费中规定金额以上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三级次:分管院领导。各分管院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的经费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负责人。
第四级次: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财务工作,分管财务支出审批工作,组织制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是经费支出和资金流动的审批负责人。
第五级次: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院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学院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六条审批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七条学院计划财务处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负责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审批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学院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低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所有经济业务必需由计划财务处审批。
第十条学院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融资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需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及补贴、校内津贴、加班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丧葬抚恤费等人员经费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由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和计划财务的院领导、院长审批。
学院统一发放的校内津贴、绩效工资、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由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及执行通知等要求审核,报分管组织人事、计划财务处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发放。
发放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报分管人事、计划财务处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预算内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3000元以下经费支出,经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3000-30000元由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3-5万元由分管院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出具会议纪要,经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5-15万元由分管院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并需院长审批,出具会议纪要,经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15- 30万元召开院长办公会,出具会议纪要,经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30万元以上召开党委会,出具会议纪要,经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十三条预算外新增项目需依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会议纪要追加预算,审批权限与预算内相同。
第十四条下列五项经费支出执行以下审批权限
(一)维持运行经费审批权限
维持运行经费包括水电费、燃气费、垃圾清运、安保费、保洁、绿化、宿舍管理费等各项外包服务费。
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单笔15万元以上经费支出需院长审批。
(二)三公经费审批权限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含外宾接待)。
公务出国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学院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是学院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应参照《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财【2014】216号)执行。
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三)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学院房屋、基础设施、土地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按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院自筹、银行和融资贷款等。基本建设财务审批规定: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四)受托代理经费审批权限
受托代理经费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代办费、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代管经费等。受托代理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编制使用计划。
受托代理经费参照学院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五)机动经费审批权限
机动经费支出由部门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贷款的审批权限
学院贷款管理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审批事项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
(一)学院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自治区、包头市相关规定和学院党委会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供求状况,在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内提出贷款使用申请,按用款进度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由院长代表学院签订合同。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贷款资金的管理。学院利用贷款资金支付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费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规定,逐级审批。
(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银行、融资公司贷款本息由计划财务处审批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学院资产处置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会签,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
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处置,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党委会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签字流程为本部门分管领导及部门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计划财财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凭证票据留存财务处,再由财务人员定期集中将审批合格的留存票据由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四章审批责任
第十八条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九条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学校
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