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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2012〕部令第6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府发〔201913号)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为固定资产,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各部门资产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推动资产合理配置,依法处置资产,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资产的配置、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资产的清查盘点,资产的账务处理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分类

    第六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实物形态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和构筑物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食堂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或雕塑、假山、人工湖、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通水、通气等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一般设备是指通用设备,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等。

    3.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教学设备、电教设备、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电脑软件、电子及通讯产品、消防设备、影像设备、文体设备、炊事设备、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是指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以及各类动植物标本等。

    5.图书资料是指学校图书馆、资料室及教学部门、职能部门、科研课题等收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及其他文献资料。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构建“财务资产账目与资产实物相统一,房屋分配调拨与职能部门管理相结合,仪器设备使用划拨与专业建设及实际利用率相匹配,整体监管与分级负责共落实”的管理体系。

    (一)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4.按照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程序,审议或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

    5.负责向党委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能,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筹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分级负责。

    (二)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上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督促相关资产使用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4.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采购、处置手续,完成资产采购、处置手续的报备工作;

    5.按要求与计划财务处定期进行资产的核账对账,向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国有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其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

    2.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等工作,负责提交本部门拟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申请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

    4.负责本部门的资产采购、验收主体工作;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维护保养;

    5.接受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设施设备管理

    (一)仪器设备类

    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仪器设备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理念。占有和使用部门必须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工作,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杜绝闲置浪费。

    1、各教学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负责以学期为单位向教务处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同时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要做到专人专管、规范操作;

    2、教务处根据教学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学校总体教学情况,对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流动,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调拨调配意见,确保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3、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教务处意见,对所涉仪器设备进行有效划拨,变更相关部门资产管理总账,重新制作资产卡,完成实地贴签工作。

    (二)教学(办公)家具类

    各部门教学(办公)家具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教学、办公家具的安全与完整。

    1、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办公及教学需要合理配置办公家具及学生课桌椅、讲台、讲桌、黑板等教学设施,以部门为单位建立相应的资产账目。

    2、使用部门为教学(办公)家具的具体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建立本部门科室、班级教学(办公)家具台账,检查使用情况,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对破损的教学(办公)家具及时报修。

    3、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巡检,及时了解教学(办公)家具基本状态,对发现破损的教学(办公)家具和各部门报修申请,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管理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红线内土地、房屋、门店等资产的使用、出租、处置的备案统计及过程监管等工作,其他专项办公用房监管部门,负责对发生变化的办公用房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备。

    (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调配与监管。根据学校整体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结合专业建设、教师配备、学生人数、对外合作等情况,对教学、科研用房进行合理划拨调配,同时全程负责该类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监管。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用房的调配与监管。根据学校在校生情况及各二级学院管理需要,有效对学生宿舍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按需调配,全程监管,避免学生宿舍用房改变使用功能。

    (三)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所有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及保障(不包括教工公寓)用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等方面的房屋调配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职能部门设立情况,对行政部门办公用房进行调配监管;根据学校师生学习、生活需要,对公共服务及保障等方面的房屋进行调配监管;根据电子商务创业园规划设计、运营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入住园区的单位(企业)用房进行调配监管;对处于青山校区之外的所有房屋、土地进行监管。

    (四)各教学单位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部门,负责部门所辖房屋的管理、分配、使用。凡涉及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场地、场馆发生功能发生变化的,必须征得教务处同意,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电子商务创业园管理部门具有对创业孵化用房监督职能,根据规划设计,对入住园区的单位(企业)用房需求进行评估,结合评估情况编制包含用房面积、优惠条件及入住必要性等方面的用房计划或意见书,提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专题会议精神,对入住园区的单位(企业)合理安排用房。

    (六)各部门辖区内用房需保持整洁、干净、完好,不得私自涂抹屋顶墙面,加强室内门窗、用电、消防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对破损设施及时报修。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定期进行楼宇巡检,结合各部门报修申请,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原则上对办公用房不作大范围、大批量调整,如确需大范围、大批量调整时,需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请示,审议通过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凡有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人员调整、更换办公地点的行为,责任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公用房、资产异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校企合作用房、场地、场馆的使用首先由学校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将可行性报告(方案)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通过后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组织实施,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第四章办公设施的配置

    第十四条配置原则

    1.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章制度的原则;

    2.坚持单位、个人履行职能需要的原则;

    3.坚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的原则;

    4.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5.坚持调剂、购置、共享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预算管理与资产配置相结合,不因资产配置超预算的原则。

    第十五条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本标准中的公房面积为净使用面积(墙内测量面积),不含走廊、凉台、厕所、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

    1.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

    2.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3.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4.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二、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

    (一)办公家具

    1.校级领导: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2套以及其他基本用具等。

    2.部门领导:办公桌椅1套、书柜1套以及其他基本用具等。

    3.科级及干事:办公桌椅1套、铁皮文件柜1个以及其他基本用具等。

    (二)办公设备

    按照部门实际工作具体需要配置。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一般按原始价值计价、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两种方法。具体计价方法为: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登记账。购置车辆费用按车辆支付价款与车辆购置附加费合并计入。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资产交付使用前实际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合并记入固定资产原值。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价值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基建类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4.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五章资产的增加

    第十七条资产的增加主要指通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入、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变动。资产构建必须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1.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发展需求及现有房屋设施的新旧程度提出建设意见,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按规程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项目建设。

    2.办公设备的申购,由各部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和配置建议,并填写《政府采购审签单》,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3.实验室建、改、扩所需仪器设备、耗材及其它资产的申购由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根据职责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立项、论证、采购等程序进行。

    4.资产的购置必须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充分发挥资产增值的综合效益。

    5.资产的添置应在学校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解决,一般不得超支超用,如确为教学、科研工作急需,增加经费指标需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资产的验收入库

    第十八条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类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部门试运行一个月以后,运行正常可向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按程序完成采购交付使用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及报销入账,验收手续需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凡未经验收,办理相关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账。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

    建设完工的房屋建筑物,由基建管理部门牵头,按国家相关规定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同时基建管理部门应提交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交资产管理科室备查。

    (二)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验收

    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中标文件、采购合同、发票及相关清单对照实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发票及相关单据等凭证,填制资产登记卡,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单》。

    第二十一条接受捐赠、调拨或划转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接受和交接,并根据捐赠协议或发票等凭证,填制《资产验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改建、扩建、更新、改良后增加的资产,由承办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资产类别建账、建卡。

    第二十四条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收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4.填写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验收人等。

    第七章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指学校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的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2.捐赠,指学校自愿无偿地将资产赠送给合法受赠人的资产处置方式。

    3.出售,指学校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4.报废,指经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5.报损,指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确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处置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按拟处置资产的分类成立不同的资产处置小组,资产处置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查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2.资产处置小组根据拟处置资产的不同其组成人员也随之变化,主要成员由提请资产处置部门、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资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3.使用部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报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资产原值权限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收到处置申请后,调取拟处置资产账目,根据政策要求确定拟处置资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根据拟处置资产的类别,组织专项资产处置小组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相关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5.对已获批的处置资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提请部门、计划财务处对报损、报废的资产进行封存。与上级管理部门接洽,对有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变卖,对无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6.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资产处置情况,办理资产减少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处置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及提请部门组成资产处置小组,涉及仪器设备类的需教务处参与,资产处置小组对该类资产核实、鉴定,提出处置意见。

    2.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专项资产处置小组进行核实、鉴定、评估后,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3.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专项资产处置小组进行核实、鉴定、评估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批。

    4.处置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报批。

    第二十八条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由上级财政部门主持处置的,其处置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计划财务处按程序将处置收入及时拨回学校,并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制报损、报失单,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调剂及调拨:

    1.资产的调拨是指根据学校整体安排,部门业务需要,将部门使用的资产在学校内部进行划转调剂,资产内部调拨学校资产总量不发生变化。

    2.资产调拨时调出单位填写《资产调配登记表》,报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办理。按程序要求,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及时调整本部门资产帐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资产调配登记表》调整学校固定资产账务。

    3.调离、退休以及学校内部调动的教职工,在办理手续前,必须清理本人使用的资产,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4.各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合理调剂,避免出现资源浪费。

    5.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本着充分利用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闲置、低效运转、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批,超过规定额度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八章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教学、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包括从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出库到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并负责实物分类核算。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完善资产帐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领用、保管及帐、卡、物核对,负责资产的维修保养、报损、报废等具体管理,并对资产实行“定点、定人、定物”的“三定”管理办法。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使资产得到有效使用,杜绝浪费,资产管理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验收入库即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新增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台账。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有计划进行,必须列入年度预算。

    (一)资产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

    (二)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修理,要首先查明原因,属于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供货商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经鉴定后确属非人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维修;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组织严格的资产清查,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每年对账一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实、帐卡保持一致。使用部门每年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以其他形式出让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其他用房。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

    第三十九条校院内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校园内土地。

    第九章资产流失、损坏的赔偿

    第四十条资产发生丢失、损坏,使用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凡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赔偿认定

    (一)因下列主观原因致使资产丢失、损坏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使用方法,不听从指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2.不按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拆卸、改装者。

    3.工作失职,保管不善,不负责任者。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的损失,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核实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属于原资产质量原因或本身的缺陷在使用中损坏的由采购、验收者负责。

    2.因耐用期满或超过使用期限,在使用过程中自然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性损耗的。

    3.由于客观原因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操作前,已做好充分准备并安排了防范措施,但在实验过程中出现了某种预料不到的结果而造成损失的。

    4.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资产,偶尔疏忽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属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贯不爱护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2.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

    3.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4.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者。

    5.未经批准,擅自将资产挪作私用造成损失者。

    6.故意损坏者。

    第四十二条赔偿计算方法: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的丢失、损坏,其责任者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实价(折旧价)赔偿;如损坏整体,则按实价(折旧价)的50—100%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实价(折旧价)的10—50%赔偿。

    (二)对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电脑(含手提)、照相机、录音设备、摄像机、电视机、乐器、文物、打印机等,因使用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损坏者,一律按原价赔偿。

    (三)对于常用的课桌、工具、量具、文体用品等,造成损坏、丢失者,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

    1.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原价赔偿。

    2.使用时间一年至三年的按原价的70—90%赔偿。

    3.使用时间三年以上的可酌情赔偿。

    (四)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性能指标的,按修理费、材料费计价赔偿。

    (五)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修理后尚能降级使用的除承担修理费外,按质量变化情况增加赔偿费。

    (六)办公家具等常用固定资产,由于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损坏者,按同类物品重置价格计算赔偿。

    (七)事故责任者多人,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时共同承担赔偿费。

    (八)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按损失部分实价(折旧价)的10—20%赔偿。

    第四十三条赔偿的方式和赔偿额的折旧计算公式:

    (一)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的方式有两种:

    1.实物赔偿。

    2.现金赔偿。

    (二)采取何种方式,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酌情商定。对于明确赔偿实物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所赔偿的实物进行性能和质量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对赔偿人实物作补号等技术处理,方可批准投入使用;经鉴定不合格者,应要求责任者改赔现金或更换实物。对于确定以现金方式赔偿者,应以实际损失日期为依据计算赔偿额(即折旧计算赔偿额)。

    (三)赔偿额的折旧计算公式:

    赔偿价=A÷B×(B-C)

    注:A---固定资产的购入价或现行市场价

    B---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

    C---损失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条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赔偿费须在做出赔偿处理决定后,根据决定的赔偿数额制定赔偿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资产使用部门需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建立资产台账,做到资产存放地点明确,资产使用情况记录清晰。

    2.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状态进行巡检,对资产管理不到位的部门或直接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留存归档,作为年度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打分依据。

    3.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学校每年需进行资产清查、核查工作,各部门日常要加强资产的内部监督检查,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遗弃资产。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没有按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2.不按规定办理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4.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5.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资产,导致部门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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