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院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坚持文责自负,对学术论文和著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院举报,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三章教育及管理
第四条加强学术风气教育
(一)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术风气内化为自觉行动。
(二)将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职业培训体系和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三)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条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一)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
(四)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风气建设进行自查自纠,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第四章学术规定
第六条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有下列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调查处理
第八条学院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是学院学术风气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术风气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成专家组调查处理。各部门是预防与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基层组织,负责贯彻落实学术风气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据证举报。
第十条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从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抽调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情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60天)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据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院长办公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决议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提出申诉,要求科技与对外合作处重新调查。
第六章处罚
第十一条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解除职务聘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三条对经查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在学院网站学术风气建设专栏,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