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和提供风险补偿、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在借款学生和家庭诚实守信基础上,不需要担保和抵押,由学生本人作为借款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到户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并共同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就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确保每一个新考入高校或已在高校就读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为了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人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举措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人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借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参加普通高考且已被正式录取;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三)借款学生家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如孤儿、残疾人家庭);
(3)家庭经济状况恶变(如自然灾害影响,主要劳动力来源的家庭成员伤、残、病、亡等)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5)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户;
(6)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7)其它原因造成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
(8)有其它特殊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三、申请、办理程序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发放。
(一)首次申请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携学生本人签字《申请表》(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户口薄原件,同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新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高中预申请。在校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查。
(二)续贷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表现。续贷声明需经学校、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续贷申请。借款学生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三)学生持申请材料向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
(四)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及已经签订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办理网上确认手续。
(五)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信息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拨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后与学生工作处合作完成学费扣缴、余款发放等工作。
四、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1.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高职学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2.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3.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五、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贴补,毕业后全部由借款人自负。
六、贷款的管理
1.凡汇划到学院指定账户的生源地贷款只用于交纳借款学生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2.学院财务处在收到生源地贷款后,应及时将借款学生名单提供给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由资助管理科及时将到账情况报送省学贷中心。
3.各系(部)要加强对生源地借款学生的管理,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休学、转学、出国、开除以及身亡等情况时,要及时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学生资助管理科应将学生以上以上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七、贷款偿还
1.借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或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同时进入还款期。还款程序执行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
2.借款学生自毕业(结业)当年起,开始偿还助学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3.借款学生自毕业(结业)第四年起,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
4.借款学生或共同贷款人于毕业当年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日)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存款当期还款额度。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9月20日之间),登录支付宝,直接在指定账户内充值还款或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也可以前往就近县级资助中心使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刷借记卡还款。
5.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可以提前还贷,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可以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无需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人放弃本次提前还款申请(不收取其他费用)。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6.借款学生或家长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贷款利息或支付本金的,银行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有关政府机构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学生的情况,向社区(村委会)通知违约家长的情况。
八、非内蒙古籍学生按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执行。
九、如本管理办法实行后上级又印发新的生源地贷款管理办法,则相应条款依据新文件精神执行。
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