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公开、公正、公平、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2019〕3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的中职学籍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院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各系(部)负责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录入系统等工作,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统一将数据库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存档。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精准”。
第九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副处长、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科科长及成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班主任为成员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部门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家长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班级内公示,系(部)里备案。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三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四条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档。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各系(部)完成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院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至系(部)认定工作组核对,复印件由各系(部)汇总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存档备查。
(三)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系(部)认定工作组、学生资助管理科、学院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学院各级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箱等不同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反映。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系(部)将最后确定的本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学院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对于家庭确实困难,却又碍于面子,拒绝申请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加以关注,确定相应困难等级并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月消费过高或酗酒、吸烟者;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6.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级手机及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7.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认定后管理及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各系(部)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同时,各系(部)还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条学院每学年对上学年初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评,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便于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的情况,学院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及各系(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职)
学院:年级:_____班级:学(籍)号:__________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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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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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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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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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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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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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农村 □县镇非农 □城市 □农转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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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情况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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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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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 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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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3.特困供养学生□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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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孤儿学生□是□否5.烈士子女□是□否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学生□是□7.残疾人子女□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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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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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户籍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市县(市、区)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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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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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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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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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直系亲属)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 单位 |
联系电话 |
从业情况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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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及认定 |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签名:
年月日 |
本人是___同学的(□父□母□监护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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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读学校认定小组意见: 同意该同学申请并认定等级为 特别困难□是□否 比较困难□是□否 一般困难□是□否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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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用碳素笔如实填写,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