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系部处理或者处分行为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各系部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系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学生在提出申诉时,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各系部处理学生申诉时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各系部成立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各系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系部党政办公室,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系部党委副书记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系部副院长、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及各系党、政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各系部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处负责人兼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办理申诉事件时,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是该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关系人或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回避。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3.作出复查处理结论;
4.代表各系部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质询。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要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分机构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所在系(部)、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生源地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分机构;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申诉请求及举证;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1.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2.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3.申诉书应当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理由及申诉意见。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三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了处分决定做出机构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处分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处分决定做出机构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各系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申诉一旦撤回,即视为同意原处理或者处分事实,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及时告知申诉人和原处理决定做出机构。
第十八条各系部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各系部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