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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制度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全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大经济事项。

    第五条学院设置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拟定适合学院实情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院内经济政策,规范学院的经济行为。

    (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

    计划,统一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编制学院经费分配方案,力求综合平衡。

    (三)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四)依法组织学院收入,积极为学院事业发展筹措资金,统筹安排调度学院各项经费,根据学院教育事业的特点,合理使用并科学运筹资金,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以及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院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六)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促进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当好参谋。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院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八)配合学院对全院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配备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九)做好全院物价税收管理工作,严格收费管理。

    (十)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学院后勤、科研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附属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院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书》上岗工作,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院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院内二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财务处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院预算是指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条学院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编制按“两上两下”的原则进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流程和审批程序。预算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院领导研究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部门须在每年10月以前,按本部门次年工作计划需要提出经费收支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财务处汇集作为编制院级预算的依据。

    (二)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以及学院次年的年度计划,在认真分析各部门提出经费计划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拟定学院综合预算草案,报请院长审查。

    (三)预算草案经院长审查后,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学院年度预算,报请院领导讨论审定。

    (四)预算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五)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预算,即成为学院当年经费收支执行依据,学院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必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调整预算。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学院的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

    第十四条院级预算调整方案需经院长审议通过。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十五条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收入预算是保证学院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计划安排,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院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协议)上缴学院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学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院鼓励教学、科研部门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行政工作的前提下,在国家和学院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学院的各种资源组织收入,学院制定相应收入分配办法予以分配。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账。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

    第十九条学院严格收费票据管理。各项收费应严格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院内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财务处做好各种收费的收缴工作。

    第二十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务处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程序和相关责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二十一条对各单位取得用学院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组织的收入,由财务处按本制度第二条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收入分配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

    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住房补贴、助奖学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1.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教学、科研的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5.后勤支出是指学院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6.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班费、学生物价补贴、公寓管理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等。

    7.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学院的支出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学院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一律拒绝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按照财力相对集中、财权适当下放的原则,制定经费使用办法,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单位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祢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三十条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1.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

    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专款专用,防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或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开立账户,杜绝过多过滥现象,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提高其使用效率。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管理中坚持限额控制、及时核对、限时结清的制度。财务部门每学期应及时清理应收及暂付款款项,不得长期挂帐;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公款,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一个月以内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结算的,财务部门可以从个人奖金、讲课费、各种补贴中扣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建立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凡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教职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管道、通讯、输电线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等。

    3.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的家俱、电脑、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纪念物品等。

    5.图书是指学院图书馆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二)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院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建立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财务处设立总账和明细账,相关部门按规格型号设立数量明细账卡。购入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入库及报账手续。

    (三)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账卡设备技术档案,负责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转移或转借他人,不得据为已有。

    (四)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管理,登记入账后使用。

    (五)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学院各单位接受的固定资产的捐赠,在增加学院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签署意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经院领导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及报废残值收入及时入账,增加学院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学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财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学院的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二)学院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入账。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院事业支出。

    (三)学院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转让,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四)学院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原则是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院对外投资主体只有“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各单位均无权以学院资产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学院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需列出清单,对外投资项目应有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论证,审批后方可立项。立项后应与被投资方签订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有财务部门参与。

    第四十五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暂存和应付款、代管款项等。财务处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年度终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入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院办产业周转金等。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单位不得以学院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

    (一)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财务处应对其加强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二)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三)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七条学院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划转撤并的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

    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院长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处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院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十四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与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实施,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财务监督制度。

    第五十七条全院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五十八条学院全体教职工均有权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行使监督权,学院通过一定形式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情况,听取教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对高等院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独立核算的院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企业自己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长签发日起执行。国家另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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