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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上报自治区核准稿)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 言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内蒙古轻工业学校始建于195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2009年,包头市农牧学校、包头市轻工技校、包头市农业职业高中并入学校。

    学校践行“技能牵引、知识支撑、实践培养、文化熏陶”育人方略,致力于教书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通过人才培养、技术研究、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学生成才、教师成长,学校发展,体现办学价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创新管理机制,维护师生员工权益,根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是:Baotou Light Industry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9号。

    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是由包头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盈利性事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举办者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核定办学规模,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条件,尊重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通过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文化,弘扬文明;打造对学生、家长、企业、社会、政府负责任的高等职业院校,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学校办学理念是:以人才培养质量树品牌,以社会服务能力促发展,实现学生、教师、学校的共同成长进步。

    第七条学校办学定位是:突出轻工特色,服务国计民生;围绕支柱产业,拓展服务领域,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行业和企业,培养具有就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满足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的办学方针是:坚持走“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的发展之路;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办学定力,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观念;推进校企合作、校政合作、校际合作、国际合作、学校-社会组织合作办学;遵循高职教育办学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有效实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建设优良育人生态,促进办学规模、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实现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将学校建设成为办学水平优良、办学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八条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理念和办学模式,以实现办学目标;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

    (三)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

    (六)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社会服务,设立研究机构,依法兴办产业;

    (七)依法开展同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对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严格按学校章程办学,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四)保障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主体是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以适量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为运行保障队伍。

    第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十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规定与合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于教育事业,崇德尚业,追求卓越;

    (三)为人师表,爱护学生、潜心育人;

    (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五)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六)法律规定和合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建立教职员工培训发展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提升。

    第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鼓励教师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动技术进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二十条学生是指由学校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自身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获得综合素质教育;

    (三)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活动;

    (四)公平获得各种荣誉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四)追求卓越的学业水准和良好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生命、热爱生活、诚实守信、奋发有为、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质。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通过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为学生团体参与学校治理提供保障。学生群体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学生自主管理,学校设立学生仲裁机构。

    学校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学生会在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或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向校友通报学校建设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三十条学校开展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中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为辅的多层次学历教育,积极探索本科职业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实行多形式、开放式办学,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等职业教育特点设置专业,突出职业性,重视实用性,与自治区及包头市产业体系相适应,沿地区产业链发展专业,形成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专业建设调整机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志愿服务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为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坚持以科学技术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促进教师能力的提高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服务学校发展。

    第六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对校内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职能;

    (七)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八)应当由学校党委行使的其他职责和职权。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都要通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的院长、副院长等校级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学校党委决定。

    第四十一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的决定;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学校党委审议;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七)应当由院长行使的其他职责和职权。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交换意见、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工作、商讨重要问题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原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学校批准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青年工作方针,团结和教育广大青年,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服务学校建设发展。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服务面向设置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按照办学要素核拨二级学院办学、人员经费,指导监督二级学院自主开展办学。根据学校的规划和授权,二级学院履行以下职权:

    (一)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

    (五)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等社会服务活动;

    (六)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拟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选聘和管理内部各类岗位人员;

    (八)管理使用本学院的资产和经费;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院长全面主持本部门行政工作,党总支书记负责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二级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重大事项须由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院务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对学院事务管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第五十条学校推进ISO9001管理体系,规范制度管理。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育经费以政府拨款为主,以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和校办产业、社会捐助、社会服务收益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发展资金,接受社会捐助;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监察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处置。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置和完善公共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化运作的后勤保障系统,注重生态校园建设,为教职员工和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服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协同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建设。

    第八章 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广泛拓展社会服务,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立多元联动合作办学机制,扩大办学社会参与,争取更多的发展机遇和资源。

    第五十七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根据需要,依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教育资源,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五十八条学校校园及设施属社会公共资源,在保障师生学习生活秩序的基础上,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塑造学校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学校的校徽以圆为基形,展现学校的团结与凝聚;以英文字母“L”、“I”变形环绕组合成中文“工”字,将学校的专业性传递给公众。蓝色与绿色的组合运用将草原文明与学校文化紧密相连,将学校育人理念传递给公众。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训:崇尚实践、崇尚技能;学校校风:勤奋严谨,务实创新;学校教风:崇德尚能,爱生善教;学校学风: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吃苦,学会创造。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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