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轻院院字〔2018〕30号
关于修订印发《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8月29日
信息公开_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获批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暂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申请入学,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同意, 经教务处批准后,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征求本人意见后让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程序:
(一)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入伍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二)入伍新生持已经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到人民武装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人民武装部审核《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加盖学校公章,一份学校备案,一份连同录取通知书由人民武装部统一保管;
(三)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按时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每学年开始各二级学院核实本学院学生学籍状态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在校学生的学籍进行网上学年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需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考核前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不合格,需重修或补考。
(一)缺课(含旷课、病事假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
(二)有作业的课程,一学期未按时完成作业的三分之一的。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办法。
(一)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E);
(二)综合实践训练(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等)成绩评定:指导教师对每位学生的综合实践训练情况进行评定;
(三)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由于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学校应依据医院诊断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经体育教学部和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体育教学部予以评定;
(四)参加学校各种体育代表队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和体育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体育课部分项目可免修,成绩由体育教学部会同有关代表队教练予以评定;
(五)军事训练课的考核由军事教官会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有关评定办法和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实际表现客观的予以评定,应参加军训而未参加的学生毕业前补训一周,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六)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对考试考核中作弊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习和考试考核纪律。考试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准正常补考,只有毕业学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不予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须持规定的考试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等)。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持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查阅、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核时,须在考前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需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二)缓考学生须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核认定,注明缓考字样。
(三)未办理缓考手续无故缺考,不得参加下学期组织的补考,在毕业学期 (5月第1-3周)参加毕业清考。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重选或改选),补考安排在下学期第2-3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学期(5月第1-3周)参加毕业清考。
第二十一条 往届毕业生补考与应届毕业生清考时间一致,每年5月第1-3周组织,补考者应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报名,公共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补考,专业课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一学期有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由二级学院下达《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一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经补考(包括缓考、取消考试资格后参加的下学期补考)仍不及格的(包括缺考课程),应予留级。体育课、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凡思政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一律补修或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见《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在学生的诚信档案里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学校通过制定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限制其获得相关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二)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对口升学学生只能在同一专业类别内转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调整专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跨学科(专业)门类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招生考试、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应予退学的;
(八)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九)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一)区内院校之间转学填写《内蒙古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4份,跨省区在校生转学需填写《跨省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5份,同时需附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所附材料一式3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二)区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具印后报教育厅确认,跨省区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具印同意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后,转出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学院转学离校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准予转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须修满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同于或高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学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学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入伍离校前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入伍离校申请表》,学校保留其学籍,期限不超过8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退伍学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保管“休学证明”,复学时交回教务处;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旗(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旗(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寄交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校医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来校复查,经校复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未招生,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大一入伍新生复员后编入当年新生班级,大二入伍学生编入当年大二班级,如果入伍学生复员后不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
(四)休学期满超过两个月未申请复学者,经二级学院提交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由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其本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取消学籍。
(一)一学年考核成绩经补考(包括缓考、取消考试资格后参加的下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包括缺考课程)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无故逾期两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以上予以取消学籍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因旷课应予退学的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发文处理。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转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二)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三)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退学后,须在一周内离开学校。
第六节 考勤与请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应考勤。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情需短期停课的,可以请假,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活动和日常教学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二)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勤由任课教师或集体活动组织者负责检查、记载;
(四)学生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四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审批;超过四周的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或校医的诊断证明,病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对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医院或校医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五)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向批准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且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或达到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通过后或处分解除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结业时间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补考,不具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对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按有关规定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学生应讲究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热爱劳动。
(二)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自身形象。
(三)学生应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舒适、文明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四)学生应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加强人身、财产、卫生防疫等安全防护。
(五)学生应遵守教学秩序,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应在教学楼内及附近高声喧哗。
(六)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不得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不得使用任何方式作弊;不得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七)学生应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能力。
(八)学生应讲究仪容仪表。
(九)学生在学习期间要正确对待恋爱问题,文明交往、行为得体。
(十)学生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自行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应事先报学校批准。
(十一)学生团体及个人的通知、通告、海报等各种启事和商业广告要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张贴在规定的地方。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一)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1.学生团体与校外团体开展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活动和学术活动,须经批准。
2.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刊物,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禁止非法出版刊物。
3.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
(二)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2.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3.学生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确保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否则,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4.在校学生创业活动应报请及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学生实行统一住宿。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住。特殊情况与学校签定协议在外租住的,要纳入学校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确定推荐对口专升本、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并根据相关的评比条例对评选出来的优秀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学校对优秀学生授予以下荣誉称号:“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第二课堂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
(二)学校设立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特殊奖学金。
(三)对授予以上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大会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学生有如下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扰乱食堂就餐秩序;顶撞、辱骂、威胁管理人员,妨碍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正常工作;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有起哄、乱摔物品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在校期间酗酒;
2.故意损坏教室、宿舍、餐厅等公共财物,已经赔偿;
3.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印章、有价证券及单位证明和私拆他人信件;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后果;
4.在学生公寓内燃用蜡烛,经批评教育仍屡次违反;在学生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电加热器等易燃易爆器具;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仍屡次违反;
5.引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先动手打人;以“劝架”为名或直接参与打架;歪曲事实真相,故意作伪证,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学生有如下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2.在网上攻击、侮辱、谩骂他人、编造谣言;
3.猥亵他人;
4.策划、唆使、勾结他人打架;
5.提供打架器械造成后果或持械打人。
(三)学生有如下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他人隐私及非法广告,造成一定影响;
2.破坏消防、配电设施及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按规定罚款外;
3.打架致人轻伤或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仍寻衅滋事或报复他人。
(四)学生有如下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制作发布计算机病毒,干扰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3.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将异性留宿;
4.打架致使他人重伤,未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借助各种媒体散布民族分裂言论,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5.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的;
6.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7.科研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8.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9.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根据其价值,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凡在校内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及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或教务处核准后作出决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将视情节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