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更好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工会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
第三条为了便于统筹推进工作,学校把“教代会”和“工代会”结合在一起召开,合并召开的基本做法是:两会代表合一,两会会期合一,两会内容合一,两会操作合一,合称“两代会”。
第四条学校“两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两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包头市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两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评聘、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学校上一届(次)“两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可以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两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两代会”代表
第九条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且是工会会员并在学校工作三年以上的,均可当选为“两代会”的代表。
“两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约为30%,其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约为20%,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60%,女职工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各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两代会”代表以学校各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两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或将各选举单位代表合理调配后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选举出团长、副团长各一名。
第十一条“两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两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到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两代会”代表的程序,依据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两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两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两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校党委和相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两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两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两代会”决议,完成“两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两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建立“两代会”的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两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两代会”,支持“两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两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1/3以上“两代会”代表提议,报学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两代会”每3年到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两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
“两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现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两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两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工会汇总后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两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两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两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两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两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涉及行政、教学、后勤等方面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两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两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两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两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两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两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两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两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两代会”精神,督促检查“两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两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两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两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积极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两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两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