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轻院办字〔2019〕7号
关于印发《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试行)》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13日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更好的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根据教育部(2017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对未涉及的内容按教育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根据本制度的职责分工,相关二级学院和学院处室可根据教育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
第四条党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与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内蒙古教育厅、包头市国家安全局、包头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管辖区派出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校各接受留学生的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学院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接收留学生的各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学院领导主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辅导员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学校党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八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全日制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访问学者、交换生等。
第九条党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各类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各学院及教务处应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每年由党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由党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征求各接受学院意见后报学校确定。
第十一条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及专业复试由党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牵头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教务处确定。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原则,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学籍注册、档案管理、毕业证发放以及登录教育部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学历认证。
第三章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由相关学院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学院应当根据教务处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安排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非学历留学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相关学院制定进修计划。
第十五条各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原则上在校内进行。
第五章校内管理和社会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各接受留学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学院应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九条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保卫处共同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同时报党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发生重大事件各学院应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国际交流合作处),并协同包头市外事、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相关学院派专职辅导员进行配合。留学生应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党政办公室(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所有来我校长期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党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各班级专职辅导员统一带领学生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入学或学习期间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劝其休学或退学并依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处理,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投保由相关学院负责,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