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有效地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的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包头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推动资产合理配置,依法处置资产,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资产的配置、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资产的清查盘点,资产的账务处理等。
第四条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分类
第五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实物形态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食堂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或雕塑、假山、人工湖、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等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设备,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等。
3.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教学设备、电教设备、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电脑软件、电子及通讯产品、消防设备、影像设备、文体设备、炊事设备、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以及各类动植物标本等。
5.图书资料是指学校图书馆、资料室及院系、职能部门、科研课题等收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及其他文献资料。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体系、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系。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为资产归口管理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的兼职资产管理员(正式在编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资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和常规工作
(一)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包头市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全院资产产权登记;负责新置资产的验收、入库工作;负责组织资产的建账与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全院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全院办公设施的统筹与采购;负责按规定程序做好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审批和处理工作;
5.负责全院红线内土地及房屋、门店等资产的使用、出租、处置的备案统计工作。
(二)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是学校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校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另设兼职资产管理员一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2.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的建账、建卡和资产的管理;
3.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的安全管理、功能保护及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4.负责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负责固定资产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5.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遇本部门单位人员工作变动应督促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办公设施的配置
第十一条配置原则
1.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章制度的原则;
2.坚持单位、个人履行职能需要的原则;
3.坚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的原则;
4.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5.坚持调剂、购置、共享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预算管理与资产配置相结合,不因资产配置超预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本标准中的公房面积为净使用面积(墙内测量面积),不含走廊、凉台、厕所、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
1.书记、院长(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
2.副院级领导(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3.中层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4.科级(含负责人):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根据学校现有公用房屋的结构及建筑面积,按照上述标准,原则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每人可安排一个单间;其他人员每间至少安排2人。
二、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
(一)办公家具
1.校级领导: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2套以及其他基本用具等。
2.部门领导:办公桌椅1套、书柜1个以及其他基本用具等。
3.科级及以下:办公桌椅1套、铁皮文件柜1个以及其他基本用具等。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按照部门工作具体需要配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一般按原始价值计价、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两种方法。具体计价方法为: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登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资产交付使用前实际开支的料、工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静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价值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4.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五章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通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变动。固定资产构建必须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1.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基建办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发展需求及现有房屋设施的新旧程度提出建设意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按规程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项目建设。
2.办公设备的申购,由各部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和配置建议,并填写《政府采购审签单》,经学校固定资产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申购。
3.实验室建、改、扩所需仪器设备、耗材及其它固定资产的申购由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立项、论证、采购等程序进行。
4.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充分发挥资产增值的综合效益。
5.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在学校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解决,一般不得超支超用,如确为教学、科研工作急需,增加经费指标需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资产的验收入库
第十五条构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先办理验收手续,方可报销入账,验收手续需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凡未经验收,办理相关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账。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
建设完工的房屋建筑物,由基建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同时基建办应提交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交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查。
(二)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验收
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中标文件、采购合同、发票及相关清单对照实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发票及相关单据等凭证,填制资产登记卡并开具《资产验收入库单》。
(三)服务类的验收,由使用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
(四)应用软件的验收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应用软件,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能够正常运行后,经采购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采购单位、供货商共同组织验收。其中,单项合同价3万元及以上的应用软件,需聘请3人及以上的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予以认证和验收。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调拨或划转资产,应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办理接受和交接,并根据捐赠协议或发票等凭证,填制《资产验收入库单》,办理有关入库、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更新、改良后增加的资产,由承办部门会同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资产类别建账、建卡。
第十九条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收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4.填写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验收人等。
第七章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指学校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的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2.捐赠,指学校自愿无偿地将资产赠送给合法受赠人的资产处置方式。
3.出售,指学校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4.报废,指经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5.报损,指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确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处置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
2.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收到处置申请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3.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资产处置小组,对报损、报废的资产进行审定,对有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变卖,对无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4.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出具资产处置结果报告,并办理资产减少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校处置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核实、鉴定、处置;
2.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使用部门等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核实、鉴定后经分管院长审批报院长批准;
3.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使用部门等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核实、鉴定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4.处置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报批。
第二十三条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由上级财政部门主持处置的,其处置收入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协助计划财务处按程序将处置收入及时拨回学校,并办理好相关的财务手续。
第二十四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制报损、报失单,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调剂及调拨:
1、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根据学校整体安排,部门业务需要,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进行划转调剂,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学校固定资产总量不发生变化。
2、固定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配登记表》,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办理。按程序要求,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及时调整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调配登记表”调整学校固定资产账务。
3、 调离学校、退休以及学校内部调动的教职工,在办理手续前,必须清理本人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由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4、学校各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合理调剂,避免出现资源浪费。
第八章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教学、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包括从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出库到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并负责实物分类核算。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必须完善固定资产帐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领用、保管及帐、卡、物核对,负责资产的维修保养、报损、报废等具体管理,并对资产实行“定点、定人、定物”的“三定”管理办法。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使资产得到有效使用,杜绝浪费,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验收入库即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台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有计划进行,必须列入年度预算。
1.资产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
2.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修理,要首先查明原因,属于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供货商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经鉴定后确属非人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维修;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组织严格的资产清查,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每年对账一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实、帐卡保持一致。使用部门每年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以其他形式出让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其他用房。经批准开办的属于院内经济实体的用房,承办单位必须向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并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要向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校院内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使管理权。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校园内土地,经过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须向学校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
第三十五条外单位或个人需租赁校园内公有房屋及土地的,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分管院领导同意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流失、损坏的赔偿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使用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凡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赔偿界定
(一)因下列主观原因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使用方法,不听从指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2.不按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拆卸、改装者。
3.工作失职,保管不善,不负责任者。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失,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核实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属于原固定资产质量原因或本身的缺陷在使用中损坏的由采购、验收者负责。
2.因耐用期满或超过使用期限,在使用过程中自然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性损耗的。
3.由于客观原因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操作上机前,已做好充分准备并安排了防范措施,但在实验过程中出现了某种预料不到的结果而造成损失的。
4.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资产,偶尔疏忽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属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贯不爱护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2.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
3.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4.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者。
5.未经批准,擅自将资产挪作私用造成损失者。
6.故意损坏者。
第三十八条赔偿计算方法: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其责任者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实价(折旧价)赔偿;如损坏整体,则按实价(折旧价)的50—100%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实价(折旧价)的10—50%赔偿。
(二)对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电脑(含手提)、照相机、录音设备、摄像机、电视机、乐器、文物、打字机等,因使用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损坏者,一律按原价赔偿。
(三)对于常用的课桌、工具、量具、文体用品等,造成损坏、丢失者,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
1.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原价赔偿。
2.使用时间一年至三年的按原价的70—90%赔偿。
3.使用时间三年以上的可酌情赔偿。
(四)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性能指标的,按修理费、材料费计价赔偿。
(五)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修理后尚能降级使用的除承担修理费外,按质量变化情况增加赔偿费。
(六)办公家具等常用固定资产,由于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损坏者,按同类物品重置价格计算赔偿。
(七)事故责任者多人,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时共同承担赔偿费。
(八)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按损失部分实价(折旧价)的10—20%赔偿。
第三十九条赔偿的方式和赔偿额的折旧计算公式:
(一)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的方式有两种:
1.实物赔偿。
2.现金赔偿。
(二)采取何种方式,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酌情商定。对于明确赔偿实物者,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所赔偿的实物进行性能和质量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者,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对赔偿人实物作补号等技术处理,方可批准投入使用;经鉴定不合格者,应要求责任者改赔现金或更换实物。对于确定以现金方式赔偿者,应以实际损失日期为依据计算赔偿额(即折旧计算赔偿额)。
(三)赔偿额的折旧计算公式:
赔偿价=A÷B×(B-C)
注:A---固定资产的购入价或现行市场价
B---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
C---损失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年限
第四十条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赔偿费须在做出赔偿处理决定后,根据决定的赔偿数额制定赔偿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